

媒介产业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系统,具有强大社会影响力,从古至今,关于媒介传播活动的管制从未断绝。只不过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媒介传播活动的自由度大大提升,言论自由权、传播权、表达权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成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彰显着民主法治的进程。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进一步发展,建立在互联网高度发达基础之上的媒介融合更进一步激发了公众的传播热情。然而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它伴随着法律的监管和法规的约束,在媒介融合时代,我们的媒介法务系统也在不断调整更新,以适应新的传播环境,从而保证媒介传播活动在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决定了我国传播媒介的所有制结构为公有制。媒介产业除了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以外,还承担着为人民提供生活所必要的信息,为党和人民发声的社会职责。为了更好地对媒介传播活动进行管理,防止新闻侵权,我国在媒介公有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传播体制。而随着时代的转变,我国的传播体制也经历了从事业单位向经营性企业的转变过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中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受此影响,传媒界也开始进行革新,逐渐出现了一些经营性质的媒介企业。
传播体制具有易变化的特点,而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较为固定,具有长期实施的特点,能够在法律层面对传媒产业的发展进行指导和规范。我国没有单独出台关于文化传媒发展传播的法律,但在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中会有关于媒介传播的法律条例,以及各类行政法规其他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较为全面的媒介法律法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