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非法干扰性为及处置原则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不断发展,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对民用航空运输的影响越来越大。
根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29,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18号)的相关规定,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末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非法劫持航空器;

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3.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4.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5.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的航空器或机场;

6.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7.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乘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诸如寻衅滋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偷盗机上物品和设备、在禁烟区吸烟等行为都会扰乱民航运输秩序,危害飞行安全。
航空安全对于民航事业而言其重要性无异于生命安全对于人生存的重要性。近年来,妨害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频频出现,极大地破坏了良好的航空秩序,危害了航空安全,不仅影响了旅客的生命财产利益,也阻碍了我国民航事业进一步高速发展。因此,合理预防、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则是改变上述局面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
处置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
2.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3.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5.机上控制,机下处置。
6.空地配合,相互协作。
处置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器遭遇非法干扰时,机组和航空安全员及公安机关、安检部门、现场、空管部门职责如下:
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安全员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3.航空器飞行中发生非法干扰时,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机长,机长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地面有关人员,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4.在飞行中,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机长可视情节予以劝阻、警告,并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管制措施、中途令其下机等必要措施。管制措施是指机长指令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对非法干扰行为人的看管、强制约束以使其不能继续实施非法干扰行为。
5.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机长对航空器有最后的处置权。
6.需移交地面处理的,要及时收集证据。

7.公安机关:及时出警、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8.安检部门:必要时重新进行安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舱。
9.现场指挥部:协调航空公司、空管与机场关系;确定是否放飞。
10.空管部门:及时传递、沟通空地信息。
11.空地配合互相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落地后,应将非法干扰行为人及时移交与地面机场公安机关,做好交接手续。
飞机上乘客众多,乘务员能保证自己的工作质量,但不能保证每个乘客在乘坐飞机之前对有关规定都了如指掌。所以很多时候乘客都会出现一些违规的行为,这些行为基本上都能比较容易处理好。但有时候,乘客会因为各种原因失去控制,产生过激的行为。总的原则是,坚持安全飞行第一,坚持乘客利益第一,尽量调解,对于不接受调解的乘客则依法处理。
空防安全重于泰山,牢记非法干扰性为的处置原则,安全出行、保持警惕,是对飞行安全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