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映射二: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其中,职业品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职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会员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 -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一)诚信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也就是说,一个人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能够履行与别人的约定而取得对方的信任。诚信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虛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在鉴证业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上述要求。
(二)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不受外来力量控制、支配,按照一定之规行事。独立性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而不是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作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与客户保持独立性,而是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三)客观和公正
客观,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添加个人的偏见。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偏袒。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会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要求会员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五)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一旦涉密信息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会给客户
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客户
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泄露任何客户的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
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
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六)良好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