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
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社会风险分类划分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帮助社会成员分散并抵御各种社会风险。因此,按照社会风险的分类,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可以分为:
(1)防范、抵御生存发展风险的保障,包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各类专项救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
(2)防范、抵御健康风险的保障,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
(3)防范、抵御职业风险的保障,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失业救助等;
(4)防范、抵御老残风险的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老残护理服务、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
二、依据保障内容不同划分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保障目的、保障对象、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方面的不同,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补充保障几大内容,本节按这一分类阐述。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制度,包括养老、残障、遗属、疾病、生育、工伤、失业和家庭津贴等保险计划关系到国家、地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利国利民安全工程。
由于社会保险带有社会互济性质,有的国家称社会保险为社会福利保险。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称之为劳动保险。在这里,社会保险就其含义而言,除了具有商业性保险的某些特征,如社会经济互助性质,风险预警、规避与管理,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以外,还反映出社会保险多由政府举办,并具有强制性或准强制性和安全性的特征。就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各国在一定时期所能提供的经济保障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各国社会保险实施的范围、内容是不一致的。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那些因社会、自然、经济、个人生理和心理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以致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使其克服困难、摆脱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各项制度中,社会救助的历史最为长远,它可上溯到远古和中古时期的各种慈善事业及国家实施的各种救灾备荒措施。事实上,早期的社会保险事业(即社会保险的萌芽形式和初级形式),多以社会救助的形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确立与发展,社会救助的内容更丰富,其措施更完备,制度更健全,成为缓解现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不可或缺的调节机制。
社会救助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社会救助从救助的范围、对象、内容,到救助的形式和标准,均受各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调控对于社会救助的形式与种类,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依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贫困原因、贫困性质及贫困持续的时间来划分。如贫困现象有长有短,则可分为定期或长期救助和临时救助:贫困现象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市场与行业竞争、个人生理与心理、个人能力与人们为社会尽义务等原因引起,则可分为灾害事故救助、失业教助、老弱孤寡病残救助、城乡困难户救助和优抚救助等。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一定的形式向人民提供的物质利益。社会福利内涵丰富,外延广泛。从广义上说,它包括所有维持、改善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如消费品分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一切公共消费等,都可称为社会福利。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是指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所有能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这里分析的是狭义的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作为一种制度,是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福利只是作为一种“善”的社会道德规范与个人责任,在局部范围内和个别场合发挥着有限的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保险应运而生,并通过社会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政府利用其他手段不能避免的社会震荡,确保了商品经济更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社会福利事业获得了发展,福利不再是支离破碎的缺乏社会吸引力的局部慈善行为,而是通过政府立法并组织实施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福利提供的内容不但包括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还包括精神生活和个人全面发展方面的需要。总之,社会福利的积极作用与客观效果,使它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一样,成为现代文明与进步的一面镜子,深受各国政府重视,各自都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福利制度。
(四)军人保障
军人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优抚安置、军人福利等内容。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所从事的军事劳动是一种高强度、高风险、高奉献的人类劳动。在很多国家,军人社会保障都有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军人社会保障的水平也往往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标准,这是由军人及其家庭为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做出的牺牲与贡献决定的。军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军人权益实现的有效形式,对于提高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五)补充保障
补充保障是指在国家强制推行的基本社会保障项目之外,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起补充保障作用的各种保障措施和事业的统称。一般包括员工福利(如用人单位建立的企业(职业)年金与补充医疗保险,单位提供的住房、子女人托等员工福利)、商业保险、互助保制度,事业等内容。补充保障通常不在国家法定或强制推行的范围内,形式内容灵活、多样,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但保障的力度、范围及定性都不如基本保障,只是对基本社会保障项目起到补充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节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结构的两种分类方法,只是划分标准不同,没有优劣之分。当前学术界、实务界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结构的分类大都依据保障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中共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关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论述也是依据保障内容的不同来划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