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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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及启用
单位印章的规格、尺寸、文字、图案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不得擅自更改;印章的刻制必须执单位证明及公安部门的批准证明,到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
印章启用时一般由制发单位发出启用通知,通知中盖上所启用印章的印模,发给有关单位保存,以备查考。
(二)印章的审批和使用
使用印章时必须经过领导人批准,并进行认真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当事人、用印原因和结果,如果有必要可用更详细的说明。未履行手续或手续不全时,不得用印。
用印时应注意盖在正确的位置,一般应盖在文件成文日期的上方,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印中的文字要端正、清晰,不得模糊歪斜。


(三)印章的保管
印章必须由单位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禁擅自使用或外借。
印章平时要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随用随取,使用过后应立即归还。
印章如果需要携带外出,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印章如果丢失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备案,并以登报或信函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其遗失或作废。

(四)正确的盖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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