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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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与重点内容】
1.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基本上都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因申请权人的申请而启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即意味着重整程序开始,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重整程序可依法终止与转换。
2.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都对重整计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将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等特定机构予以表决。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大多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
3.依和解是否为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破产和解的规制模式可分为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两种类型。因模式之不同,各国家和地区对破产和解申请提出时间的规定也不同。为使法院对破产和解程序的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后,法院应通过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
4.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发生并不依赖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而取决于法院的认可。在法院经审查,认可了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并产生程序上的效力与实体上的效力。
5.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标志应被界定为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清算程序受理后,仍可被转换为其他破产程序并可能因破产宣告障碍而被裁定终结,破产宣告后则确定性地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本章前沿问题及重点内容】
关于和解程序的存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