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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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与重点内容】
1.对于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各国立法规定不同,主要有两种制度∶一为"先算后散";二为"先散后算”。
2.公司解散因其原因或条件不同,可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行政解散与司法解散。在我国,一般所谓司法解散都特指判决解散,本书亦然。
3.为避免少数股东滥用司法解散请求权,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不仅规定了提出解散请求的股东必须在公司资本中占有一定的份额,还规定了持股的持续时间以及原告败诉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4.《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以及股东或董事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5.公司清算由一系列行为构成,并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既存的法律关系,分派解散公司的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解散公司的法人资格。
【本章前沿问题及重点内容】
1.公司解散时利害关系人的清算请求权;
2.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公司的债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