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导读与重点内容】
1.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适应外在环境的不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各有特点,其间"所有者"、经营者及其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存在一定差异,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根据公司机关内部分权与制衡模式的不同,可将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大体上划分为四种模式。
2.各国家及地区公司法一般规定,无论是定期还是特别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原则上都是董事会。
3.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的代表性,一些国家在坚持该原则的同时,设立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4.基于股东会决议事项的重要程度不同,法律规定的通过决议的法定多数也有所不同。根据决议事项和多数标准不同,股东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决议必须是在股东会依法召集情况下,依照法定表决方法通过且其内容不违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5.现代各国公司法都赋予了董事会十分广泛的职权。这些职权可分为两类,即对内的经营管理权和对外的业务代表权。董事有任职资格,包括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两个方面的内容。
6.“经理”一词,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与判例中含义相当复杂。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理的含义和法律地位都没有获得法律的明确界定,而是被包含于外延极广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中,其具体的法律地位也要经公司章程(一般通过章程细则)才能确定。
【本章前沿问题及重点内容】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及问题在内部治理结构层面主要表现为:(1)股权结构失衡问题严重,国有股一股独大,居绝对控股地位。(2)董事会独立性较弱,其科学自主决策的功能受到很大限制,这主要表现为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独立董事作用有限,董事会决策机制落后,董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特征十 分明显。(3)处于从属地位的监事会监督职能虚化,未能真正起到事前监察的作用。(4)经理层激励机 制扭曲,非报酬激励作用大于报酬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关程度不高。
在公司外部治理层面主要表现为:(1)经理市场尚不完善,经理等公司管理层的产生主要通过非市 场化手段。(2)公司控制权市场尚不完善。(3)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欠缺,债权人未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