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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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与重点内容】
1.我国公司设立和转让出资颇不规范,导致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相互分离,公司法上的外观与实质相互分离,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往往基于某一角度对相似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2.股东特征可以分为两类∶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
3.对股东权不同学理分类的理解,是正确认识股东权性质及有效行使股东权的前提条件。在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的不同股东中,股东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
4.尽管各国对股东权内容的立法规定几近一致,但对于股东权性质的认识在理论界却颇多分歧。究竟应当如何认识股东权的性质,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借此明确国有股东权行使的方法。
5.股东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保障股东权的行使,公司法既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权,又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权。
【本节前沿问题及难点内容】
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