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学
上一节
下一节

本章导学及重点内容:
1.由于公司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上、法律上受限制,并由此形成了公司权利能力区别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种种特征。
2.我国《公司法》改变了对公司作为无限责任投资人的绝对禁止态度,《合伙企业法》则确认了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3.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就公司对他公司的投资总额所占公司资本的比例,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则将公司转投资额的限制彻底放松,完全交由公司自治。
4.公司目的范围曾被普遍视为公司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限制,但如今理论界已普遍主张对目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从而使公司能力得以扩张。在理论界的影响下,各国判例也逐渐接受了对公司目的作扩大解释的观点,并最终完全否定了公司章程中目的范围的限制。
4.在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法理或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和适用的。目前,仅少数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但具体应如何适用还有待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的细化。
本节前沿问题及难点内容:
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之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