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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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1.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的基本属性。公司的社团性乃近代公司产生的基础,如今普遍存在的一人公司可视为例外。
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涉及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而是主要限定于公司设立、组织、活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3.公司法具有浓郁的技术性,使其在各国存在技术上的共通性,可以相互借鉴,从而更多地表现出国际趋同性。尽管公司法具有国际趋同性,各国也积极主动地相互参考、借鉴,但因各国在法律传统、历史、文化背景、地理环境上存在差异,使公司法在内容、体例等方面形成几大特色鲜明的法系。
4.按照不同标准,可对公司作不同学理分类,其中主要的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在法律分类上,大陆法系一般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的分类主要包括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
5.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畴的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受法律的特别调整。
本章前沿问题及难点内容:
1. 关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
2. 关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3. 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调整;
4. 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