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导学
-
1 内容导图
-
2 拓展阅读
-
3 思考题
上一节
下一节

商事行为,是商法上与商事主体并列的核心制度,同时也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商法规则除了少部分外,都是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规范。无论是商事立法还是商法理论都把商事行为作为一项核心制度予以规制和研究。对于商事行为的界定,在立法和学理上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方法: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商事行为的抽象概括,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大多采列举性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事行为的专门立法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将来的立法提供参考。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商事行为的特征、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的内容,同时应该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进行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