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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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一条明确揭示了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我国教育的发展指日了方向。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使受教育者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两个方面。《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这说明《教育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国内,仅限于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其中从事教育工作和受教育的人,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这是《教育法》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