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

杨天勇

目录

  • 1 模块一 绪论
    • 1.1 法律文书概论
    • 1.2 法律文书学习论
  • 2 模块二  刑事法律文书
    • 2.1 项目1:提请批准逮捕书
      • 2.1.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2.1.2 任务2:实例分析
      • 2.1.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病修改)
      • 2.1.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2.1.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2.2 项目2:    起诉意见书
      • 2.2.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2.2.2 任务2:实例分析
      • 2.2.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病修改)
      • 2.2.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2.2.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2.3 项目3:起诉书
      • 2.3.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2.3.2 任务2:实例分析
      • 2.3.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病修改)
      • 2.3.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2.3.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2.4 项目4:刑事自诉状
      • 2.4.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2.4.2 任务2:实例分析
      • 2.4.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病修改)
      • 2.4.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2.4.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2.5 项目5:辩护词
      • 2.5.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2.5.2 任务2:实例分析
      • 2.5.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病修改)
      • 2.5.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2.5.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2.6 项目6:一审刑事判决书
      • 2.6.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2.6.2 任务2:实例分析
      • 2.6.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病修改)
      • 2.6.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2.6.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2.7 项目7: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 2.7.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2.7.2 任务2:实例分析
      • 2.7.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病修改)
      • 2.7.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2.7.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3 模块三  民事法律文书
    • 3.1 项目8:民事起诉状
      • 3.1.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3.1.2 任务2:实例分析
      • 3.1.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
      • 3.1.4 任务4:文体写作训练
    • 3.2 项目9:民事答辩状
      • 3.2.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3.2.2 任务2:实例分析
      • 3.2.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1
      • 3.2.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2
      • 3.2.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3.3 项目10:民事代理词
      • 3.3.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3.3.2 任务2:实例分析
      • 3.3.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1
      • 3.3.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2
      • 3.3.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3.4 项目11:一审民事调解书
      • 3.4.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3.4.2 任务2:实例分析
      • 3.4.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1
      • 3.4.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2
      • 3.4.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3.5 项目12:一审民事判决书
      • 3.5.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3.5.2 任务2:实例分析
      • 3.5.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1
      • 3.5.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2
      • 3.5.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3.6 项目13:民事上诉状
      • 3.6.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3.6.2 任务2:实例分析
      • 3.6.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1
      • 3.6.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2
      • 3.6.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3.7 项目14:公民申请执行书
      • 3.7.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3.7.2 任务2:实例分析
      • 3.7.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1
      • 3.7.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2
      • 3.7.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4 模块四 行政法律文书
    • 4.1 项目15:行政起诉状
      • 4.1.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4.1.2 任务2:实例分析
      • 4.1.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感提升)
      • 4.1.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4.1.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4.2 项目16:行政答辩状
      • 4.2.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4.2.2 任务2:实例分析
      • 4.2.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感提升)
      • 4.2.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4.2.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4.3 项17:行政代理词
      • 4.3.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4.3.2 任务2:实例分析
      • 4.3.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感提升)
      • 4.3.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4.3.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4.4 项目18:一审行政判决书
      • 4.4.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4.4.2 任务2:实例分析
      • 4.4.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感提升)
      • 4.4.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4.4.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4.5 项目19:行政裁定书
      • 4.5.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4.5.2 任务2:实例分析
      • 4.5.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感提升)
      • 4.5.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4.5.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4.6 项目20:行政上诉状
      • 4.6.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4.6.2 任务2:实例分析
      • 4.6.3 任务3:语言表达与修辞训练(语感提升)
      • 4.6.4 任务4:法律思维训练
      • 4.6.5 任务5:文体写作训练
  • 5 模块五 非诉讼法律文书
    • 5.1 项目21:法律意见书
      • 5.1.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5.1.2 任务2:实例分析
      • 5.1.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
      • 5.1.4 任务4:文体写作实训
    • 5.2 项目22:劳动仲裁申请书
      • 5.2.1 任务1:写作原理学习
      • 5.2.2 任务2:实例分析
      • 5.2.3 任务3:法律思维训练
      • 5.2.4 任务4:文体写作实训
  • 6 测试
    • 6.1 新建课程目录
法律文书概论

 模块一  绪论


  • 第一节 法律文书概论

  • 一、 法律文书的概念

  • 文书,指的是一种记录信息、表达意图的文字材料。文书是一个概括性名词。文书一般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公务文书又分为行政管理文书、司法执法文书、法律法规文书。

  • 文书是有目的、相对完整的文字材料。法律文书,就是处理法律事务或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有目的、相对完整的文字材料。

  • 司法机关为处理法律事务而制作的法律文书,称司法文书,因为制作主体是司法机构,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公民或一般法人,为解决法律问题而制作法律文书,称之为民用法律文书,因其制作主体是公民或一般法人,所以具有法律意义。

  • 法律文书中的司法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工具。司法文书通过对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处理来体现和执行国家意志,是保障和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终表现形式。

  • 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既记录了法律活动的过程,又记录了法律活动的结果,还反映了法律工作者素质。

  • 二、法律文书的分类

  • (一)根据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

  • 可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为侦查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监狱管理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监狱执法文书;公证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仲裁文书;律师或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律师事务文书。

  • (二)依据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和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 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议式,即主要指以有叙有议为内容的文书;填空式文书,即指印有固定文字并留有空白供填写的文书;笔录式文书,即指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中的人物的语言、活动过程、物体的状态等诉讼活动的文书;表格式文书,即指依法执行公务所开具的具有特殊形式的凭据性文书。

  • 法律文书中,文字叙议式文书最难,所以法律文书课程大多选择这类文书为学习对象和训练对象。

  • 三、法律文书的特点

  •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法律事务的文书,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文章的显著特点:

  • 第一、主旨的鲜明性。因为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其制作都有明确的、具体的目的。其中心意思的鲜明性是不言而喻的。

  • 如起诉书的目的是为了指控某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文书就必须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列举主要证据,查明其构成某种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最后申明对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明确意见。这样就决定了法律文书的主旨必须做到鲜明突出的地步,否则就不能很好的发挥该文书的应用效能。

  • 第二、材料的客观性。作为法律文书只有如实使用材料,才能保证制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真实客观,这一点与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材料截然不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 1、必须明确材料和主旨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 2、运用材料说明表达主旨时,必须对材料加以选择。

  • 3、在文书的文字表述上,还应该善于把对材料的具体叙述方法和概括叙述方法二者自然的结合起来。

  • 第三、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不同于一般文章的写作之处,在于它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

  • 第四、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程式性特点的文书。一是结构的固定化。二是用语的成文化。三是称谓的专用化。

  • 第五、解释的单一性。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只有达到这种要求,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实效。不能有模棱两可,含糊其辞,语义两歧的现象出现。例如,“故意”与“有意”;“共同”与“伙同”;“结果”与“后果”要区分开它们之间的差异。

  • 第六、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法律的执行和贯彻实施而制作和发布,而且它的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收到具体的实效的。例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就是对某一刑事案犯予以裁处的决定,必须收到对案犯裁处的实效;公安机关的强制性法律文书的实施,就是必须对某犯罪嫌疑人给以某种强制措施,一经发布,立即产生实效。

  •  

  • 四、法律文书结构要素

  •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

  • 1.首部。首部一般包括:

  •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 (2)当事人身份事项;

  •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 2.正文。正文主要内容是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

  • 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内容:

  • (1)交代有关事项

  • (2)签署、日期、印章

  • (3)附注事项

  • 五、法律文书表达方式

  •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 1.叙述

  •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 (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 2.议论(说理)

  • 议论,亦即“说理”,是制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及逻辑推理来明辨是非、阐发道理、表明见解和主张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表达方式之一。

  • 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 理由,是依法对事实所作的分析、论证。从文章的结构布局角度来讲,理由是事实和结论之间的过渡桥梁,具有承上启下的联接作用。一篇好的法律文书,仅有充分的论据(事实、法律)、正确的论点(结论)尚不够,还必须具备严密有序的推理论证过程,以使最后的决定或结论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材料和论点达到完美、有机的结合。

  • 可见,法律文书中事实是基础,理由是灵魂。因此,理由部分对制作者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它不仅要制作者对本次事实的特点了如指掌,对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以及所涉法学理论运用得准确、恰当,具有针对性,而且还应具备分析判断的能力,熟练掌握推理论证的写作方法,以使法律文书收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的效果。

  • 如果对理由部分加以分析,从内容、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

  • (一)事实论证

  • 首先采用概括记述的表达方法,对犯罪事实或民事纠纷等事实以及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概括。要求简洁有力,概括而不疏漏、简约而不空洞。它是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形成的、用来反映案件个性的文字。

  • 其次针对事件性质进行论证。比如,刑事案件,在概括写明认定的犯罪事实之后,运用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性质、罪责、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性;而民事纠纷则主要对争议的性质、焦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分析,并提出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则要论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无违约行为,分清是非、责任,明确处理纠纷的目的。注意必须把有关事实、情节,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以体现文书整体结构的有机性,体现法律的公正、无私,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 (二)法律论证

  • 即援引法律条文以充分论证事件性质。在引证法律依据时应坚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这一原则。所谓准确就是指引用的律文应与事实相一致,所认定的事实恰恰适用该条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则所引用的法律必须能够准确定罪定性,即不能用刑法分则中的类罪罪名代替案中具体罪名,如不能将“抢劫罪”定为“侵犯财产罪”;也不能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行为代替所指控的罪名,如不能写成“杀人预备罪”或“抢劫未遂罪”等。所谓具体,即所引律文必须与事实有直接关系,不能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又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主犯、从犯,犯一罪、犯数罪以及成年、未成年的,因情况不一,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分别对待,而不能采取“一揽子”的引法,令人无法分清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

  • 另外所引法律条文要完整、有序。完整,就是将所要援引的律文全部引出,不能只引一部分,使所得结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凡是律条之下有款、项、目者,均应引到所适用的条款项目,不能只引到某条;有的既要引用实体法条文,还应引用程序法,既要引用分则,还要引用总则的律文,缺一不可,该援引的全引到,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所谓引律有序,是指在援引的法律条文较多时,排列顺序要合理、科学,体现出一种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不能随心所欲、罗列堆砌。比如刑事判决书援引律文的先后次序为: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附加刑的条文;适用以他罪论处的条文时,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等等。

  •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关于成克杰案刑事判决书,其理由论证充实透彻,节选如下:

  •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伙同李平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克杰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于严惩。虽然成克杰受贿的赃款已被追缴,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成克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另外,在论证的具体方法上,可采用正论与驳论两种。

  • 正论,又叫立论,是以充分论据正面证明自己论点的议论方式。以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论据,经过分析、推理,证明制作主体对案件结论所持的观点。一般适用于非辩论文书,如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大量文书采用此法。

  •   驳论,以有力论据反驳对方论点,从而以破为立的一种议论方式。立论是正面的、直接的证明,驳论是反面的、间接的证明,目的是一样的。根据反驳的直接着眼点不同,驳论又可具体分为:反驳论据法和反驳论点法、反驳论证法。

  •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的材料。前面已经讲到法律文书的论据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事实论据,一类是法理论据。如果这些证据被驳倒了,无异于釜底抽薪,论据之上的论点便无立足之地。

  • 论点是议论的中心,论点错误就会导致整个文章的失败。案件当事人有时为了寻找

  • 理由逃避责任,常常会出现错误观点,针对这种情况就应从事实、法律上加以反驳。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辩解说,自己因被自诉人欺骗才伤害自诉人的,故不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判决书在理由部分反驳“自诉人侯××同时与两人恋爱,确属不当。但有过错的人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提出伤害有过错的人则不负任何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反驳得令人心服口服。

  • 论证的任务在于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它是运用论据去证明论点的过程。反驳论证就是要抓住观点与材料之间的矛盾、推理不合逻辑之处予以驳斥,斩断了论点与论据间的内在联系,那么对方的观点自然变得苍白无力。例如,一份上诉状的理由部分针对原判结论反驳道:“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结婚,虽由双方父母作主,但订婚后,不断约见,彼此印象都很好。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有亲友可证。这怎么能认定无感情基础呢?父母作主,必然无情,这是不能成立的。我们结婚12年,生了两个孩子,家庭和睦。只是由于近几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判也作此认定。因琐事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这段文字从三个层次反驳原判论证的错误:①婚前双方印象均好,有感情基础;②由父母作主,推出必然无情是错误的;③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一一指明原判中存在的推理错误。

  • 正论和反论可以交叉运用,反论中的三种形式也可因情而定,或单用,或共用,或众法兼济,不拘一格,只是论析必须深透,从事理、法理以至情理上说服人。

  •  

  • 3.说明

  •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 另外,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更加细致入微。

  • 说明的方法主要有概括说明、定义说明、数字说明、引用说明。

  • 概括说明,将有关事情进行概括性介绍,给人留下一个总体轮廓。比如文书中有关案由案件来源段便采用了此种说明方法,线条性地列述办案的法定程序,以示制作文书的合法性。

  • 定义说明,通过下定义明确事物的内涵与外延,指出事物的性质特点,使它与别的事物严格区别开来,是一种比较严密、比较科学的说明方法。在法律文书中往往用来说明法律上的概念。例如一份公诉词在论证过程中穿插了说明:“……姚××和董××断绝恋爱关系,是不是要和他人结婚?审判长、审判员,在这里我特别要说明一点,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章第3条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人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姚××出于与董××的恋爱关系本来就不巩固这样的情况而中断与董××的恋爱关系,这完全是姚××的权利,谁要加以强迫和干涉都是非法的。被告人董××由于姚××断绝与他的恋爱关系,就报复杀人,这是国法所不容的。”明确了何谓婚姻自由这一概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昭然若揭。

  • 数字说明,有些案件只用文字难以说清,需要借助数字,与文字配合起来,才能收到明确、清晰的效果。法律文书中的勘查笔录常用此法说明地理位置、现场遗存物件;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证等也要用说明方法讲清。例如,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陈泽武等故意杀人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就借助了数字说明法列述事实,其中一段文字如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抢夺罪。其参与抢劫犯罪活动十三次,抢得人民币33万余元、港币36000元、摩托车3辆、移动电话3部、金饰物5件、照相机1部、手表110块,数额巨大;其中12次持枪抢劫,四次入户抢劫,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其非法买卖手枪1支、子弹5发,五次持枪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手枪4支,多次用于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其参与抢夺犯罪活动一次,抢得人民币3000元、移动电话二部,数额较大,亦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泽武在犯罪后逃避追捕,两次向执行追捕任务的公安人员开枪射击,虽未致人伤亡,属杀人未遂,但情节恶劣,犯罪气焰极为嚣张,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这一系列的数字,充分说明了本次作案性质的严重性。

  • 引用说明,即引用能够说明案情的或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文字来增强说服力的一种手段。可以引用当事人的话,也可引用律文以及名言警句。例如一份著作权纠纷的判决书理由部分有这样一段文字:“19918月,上影厂开始与池×联系商谈将该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的有关事宜,同年1212日,池×与上影厂签订了《〈太阳出世〉文学作品改编合同书》。合同约定‘池×同意上影厂在19911212日至19931212日的二年期间内,对小说《太阳出世》享有专有影视改编权。在此期间内,上影厂若要将该专有影视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池×的书面同意。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受害方承担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或需变更、解除,均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另签书面合同’。……”引用合同中的原文来说明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与整体议论融为一体增强了论证的深透性。

  • 另外,还有举例说明、对比说明等具体方式,皆可因案情与文种的不同加以选用。不论哪种说明方式,都应注意说明的层次性(顺序性)、简洁性、客观性。说明的语言简炼平实,内容客观真实,不能掺杂主观感情色彩和推理判断。

  •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代理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切不能滥用。

  • 六、法律文书语言特色

  •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1987614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多次调查中发现: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 (一)语言使用要符合法律语体特征

  •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

  • 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正象叶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样: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介得要。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 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如违法犯罪不起诉免予起诉"无罪释放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抢夺盗窃贪污强奸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 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 3.简朴。即简要、质朴。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力戒华丽词藻;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张;不故作高深。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

  • 4.庄严。即庄重、严肃。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 (二)词汇选择尽量使用专业化用语

  •  语言文字运用到法律领域,具体化为法制的载体,它记载与认定了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因此,在语言运用上法律文书体现出高度专业化色彩,这一点尤其明显地表现在语汇选用方面。

  • 第一、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运用大量的法律术语

  •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用语或专业用语,但比较而言,法律文书可以说是使用专业语汇最严格、术语气氛最浓厚的。

  • 我们可以把营造这种法律专业氛围的语汇分为三类:标准法律术语、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和限选性一般语汇。

  • 标准法律术语是指仅限于法律科学范围内使用的、意义精确、语义单一的语汇。它们构成了法律文书的骨干词汇成分。如有关诉讼参与人称谓及身份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就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诉人等不同用语,每一词语都有准确的外延与内涵,均在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指那类已在一般语言中(指法律交际领域之外的言语环境)常常被作为一般词语来使用的法律术语。比如“疑案”一词,本指真相不明、证据不足、一时难以判决的案件,原是法律上的术语,后来在一般语言里也用于泛指情况了解不够、无法确定的事件或情节。又如“法度”原属法律上适用的专门用语,而今一般语言交际中也用来说明行为的准则,不再局限于法律交际范畴。这类术语可以说是由标准法律术语转化而来,仍然以法律交际领域为主要适用对象。所谓限选性一般语汇,指那些被有条件地吸收进法律文书中,用于丰富、补充文书专业化色彩的语汇。这类语汇广泛地运用于各种领域。

  • 由上可知,这三类词汇中以标准法律术语为核心,一般标准法律术语次之,以体现文书专业气氛,而第三类语汇则只对前两类的表意起辅助作用。例如:

  • 例一,被告人邢××交通肇事犯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仲××和第二现场目击者常××出证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 以供认。

  • 例二,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被告人王××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不起诉。

  • 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无视国法,仅仅因为生活琐事竟动刀伤人,且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1条之规定,被告人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 例一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共包括两个句子,却运用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4次一般标准法律术语(如“△△”所示),用法言法语详细列举了具体证据,证明力较强,合乎法律规范。例二是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部分,其中出现了5次标准法律术语,这些术语均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经常出现的语义单纯的词汇,集中运用到不起诉的理由部分,强化了论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使文书的表意科学化、严谨化。例三除了运用标准法律术语“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之外,还出现了“无视国法”、“动刀伤人”、“严重后果”、“依法惩处”等限选性语汇,它们以法律术语为核心,为文书用语的专业化起到烘托、渲染等辅助作用,也正是它们的出现才足以说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但这些限选性一般语汇又不仅限于法律交际领域使用,在其他语言环境中亦可适用,所以它们是有条件的被收进法律文书中的,丰富、补充了文书用语的专业化色彩。

  • 第二应严格区分近义词汇的界限

  • 法律文书写作中常常会碰到“阴私”与“隐私”、“检察”与“检查”这类语汇,它们在一般言语交际中表意相近,甚至可以混用,然而在法律文书中却要严格区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绝对不能替换。注意辨析它们的不同,是保证法律文书词汇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 辨析时可以从词义的性质和范围上来进行,具体包括语义的轻重程度、范围大小、褒贬色彩、适应对象以及具体和概括之不同。例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审判——判决,诉讼——起诉,隐私——阴私,询问——讯问,被告——被告人等,这几组词语意义上有相近之处,但又互相区别,“(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是文书理由部分在论证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时常用到的,但二者是有着语义轻重程度的差别。“严重”指行为的罪恶程度深,或社会危害性严重,相应的处刑也较重;“恶劣”偏重于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思想品质很坏,起点刑期相对不高,因而在刑事诉讼文书中这两个词语的运用应与案情相符。

  • “审判”和“判决”在语意上虽均指法院的司法职能,但前者所表范围较后者要广泛,既包括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处理又包括判决,“审判”则更具概括性,“判决”一词具体化含义明显。“诉讼”和“起诉”与此相同,可从范围大小、具体与概括角度划分。“隐私”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但不一定是坏事或违法的事,多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中性词语;“阴私”则指不可告人的坏事,多指男女关系或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用于刑事诉讼中,带有贬义色彩。可见“隐私”与“阴私”在适用对象和感情色彩上均有区别。“询问”与“讯问”在适用对象上各异,“讯问”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询问”则适用于被害人、证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态度和缓。“被告”与“被告人”的区别也在于适用对象之不同,前者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被提起诉讼的人,后者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的称谓,不能互相替代。

  • 以上所举是法律文书中比较典型的几组近义词,实际上这类近义词现象还有很多,通过这些词汇之间细微的差别,体现了法律术语界限的分明和适用的单纯性,因此也才能够在言语表达中避免信息误差的出现,确保法律震慑犯罪,排解纠纷的权威性、庄重性。

  • 语汇的专业化,可谓制作法律文书的第一规范,一旦偏离则将丧失法律文书的文体特点。

  • (三)语言色彩要呈现理性化特点

  •  法律文书语言的专业化即法言法语,为文书整体语言风格奠定了一种色彩鲜明的基调,它直接制约着语言运用的其他方面,文书语言的理性化,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    所谓语言的理性化,指制作者依抽象思维的轨迹,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不介入任何主观情绪。

  • 由于文书以记叙和认定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活动为目的,追求语言表达的精确、明白,所以侧重于运用消极修辞手法即所用的语言,就要求是概念的、抽象的、普通的,而非感性的、具体的、特殊的,以保持高度的客观性,体现其制作主体——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而非某一个人的作品或建议,它绝对排斥制作人员主观情感的渗透。如果说文学作品中提倡作者个人风格争奇斗艳,那么法律文书这一实用性文体恰恰相反,可以说法律文书是最限制个性发挥的文体。试看下面两例。

  • 例一,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

  • 例二,原告:程云,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济南市××计算中心干部,住本市×××小区南区A楼301室。

  • 例一引自一篇法制报告文学《残酷的爱》。文中讲述了一个因恋爱不成,行凶杀人的案件,语言表述上具有较浓厚的文学形象性。文章开篇便对女主人公(被害人)做了形象性描绘,其中运用了三处比喻修辞手法,以及“亭亭玉立”、“白里透红”、“甜美的笑靥”等修饰性成分较多的文学语句,塑造出一个充满青春气息的美丽女子形象,流露出作者的褒爱之情,也为下文“她”的不幸遭遇起到反衬作用。例二引自一份民事判决书首部,介绍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同样是在写人,它则侧重于说明而非形象塑造,语言简明、朴实而理智,没有任何感人的修饰、描绘性语句,而更多的是限制性成分,更没有融入制作者的主观意向。一个是形象的文学语言,一个是客观冷静的公文性语言,显然风格迥异。

  • 文学作品依形象思维运用语言,进行创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依循,思路如行云流水,无拘无束。为达到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目的,借助大量比喻、夸张、拟人等修辞手法。法律文书要求依逻辑思维按一定的格式去制作,思路受固定结构的制约,力求语言精确明白,为此还常常用到大量的数字,以增强准确度。如有关赃物的数量、地理位置的描述,被害人的伤害情况鉴定等。而文学作品中是较少使用这类说明性数字的,以防造成抽象、枯燥的印象,破坏所描绘的艺术气氛。试看下面两例:

  • 例三,现场位于308国道357公里处路段南侧,向东20米处是357公里路段标志,北侧25米处是兰花饭店。

  • 例四,看吧,由澄清的河水慢慢往上看吧,空中,半空中,天上,自上而下全是那么清亮,那么蓝汪汪的,整个的是块空灵的蓝水晶。这块水晶里,包着红屋顶,黄草山,像地毯上的小团花的小灰色树影;这就是冬天的济南。

  • 例三,是某公安局制作的有关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一段,例四引自老舍的散文《济南的冬天》。这两段文字虽然都是描写环境,但在选词、用句以及修辞方式等方面却有极大差别。前者运用了数量词、方位词以及表示并列关系的句子,从大范围渐趋具体地交代清楚发案地点,以为进一步的侦破工作提供线索。后者运用了描写性状、色彩的词语以及祈使语气的句子和比喻修辞手法,有形有色促人联想,借景抒情,情景交融,极富感染力。

  • 另外,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例如一份抗诉书中对原判决情况进行评析时写到:

  • “我们认为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

  • 其中“失当”、“欠妥”等语虽合语法要求,但不切实际情况,不合法律规定。因为需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失当”、“欠妥”之类的判决或裁定,可列入总结经验教训范围,勿需提起抗诉,所以应将“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改为“原判定性量刑均有错误”,语气庄重、肯定,态度明确,以示抗诉的合法合理。

  •   又如一份解除养父子关系的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节录)的写法也犯了类似错误:

  • “本院认为,……双方曾发生过一段养父子关系,……因而,身为长者应念晚辈尚在年幼,……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之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原告为了养育自己花了一些心血……,自应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孝敬之意,争得舆论之同情,挽回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

  • 这段文字用了“何乐而不为?”“岂非美事!”这类带有商榷口气的问句、感叹句,有失语言的明确性,冲淡了判决书语言的理性色彩。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以论证的方式阐述清楚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谁不应承担;承担的应承担多少,纠纷如何解决,分析应切中要害,以理服人,为判决结果奠定坚实的基础。而该例既然判决双方解除养父子关系,就应围绕该结论分析论证原、被告是非责任,如再以商榷之语劝导双方挽回裂痕,显然脱离该文书的宗旨,拖泥带水有失庄重。

  • (四)语言风格主要是书面化状态

  •  语言的风格类型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语风格,另一种是书面语风格,前者特点是言语表达的强烈针对性、灵活性、多变性表现得极为突出,语句简短、松散,含有不准确、不规范或者多余的成分。随意性、对语境的依赖性较强,如公安机关的预审语言。后者因(制)作者单方进行,可以从容遣词造句,具有言语表达的严密完整性和系统连贯性,因而书卷气较重,用词注重规范,句式严密完整,强调表意的逻辑性。

  • 法律文书除了笔录类文书中(如讯问笔录)有口语风格存在,其余如叙议类、表格类文书均保持书面语风格。

  • 第一、语汇的书面化。

  • 语汇是建构文章的基础材料,前面已从语义角度谈了文书中语汇的专业化色彩,这里就语汇的规范性看文书语言的书面化特点。

  • 法律文书强调选用书面标准语词汇,排斥方言、土语、俚俗语的渗透。方言、土语、俚俗语等在文学作品中可以帮助塑造人物形象,描绘典型环境,比如《红楼梦》中就巧妙地穿插了大量方言俗语,表现出作者驾驭民族语言的超凡能力。然而,俚俗语、方言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却会破坏文书的准确性、庄重性。如:

  • 例一,王、张二人又在双港食品加工厂和双港农机站盗窃食油30余斤,以及废铅等物,由张、王二人亻表分。

  • 例二,张、赵出来,在新工一村岩坎下土坡处玩耍,摆谈中两人发生争执,当赵再次坚持不与张交朋友时,张即起杀人恶念。

  • 以上两例分别出自两份起诉意见书的事实部分。例一中的“亻表分”意为“按份儿或按人分发”,例二中的“摆谈”与“交谈”同义,“玩耍”一词用来写成年人也多出现在方言中。这三个方言词夹杂在上下文中,与整体的书面语风格极不协调,有损文书的庄重格调。可将其分别改为“平分”、“交谈”和“散步”。

  • 法律文书在排斥方言俗语的同时,却适当吸收了古汉语中的一些词汇。如单音节的虚词、双音节词语以及四字格结构短语。

  • 例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  例中运用了“并、已、本、但、及”五个单音节虚词,这些虚词本身并没有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当它们与上下文结合起来时,便可以表达丰富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其改换为双音节词“并且、已经、本来、但是、以及”,意义没有变,但缺乏单音节词的精炼、简洁,降低了语句层层推近的紧凑程度。另外,例中还出现了古文句式“在……之际”和双音节文言词语“鉴于、尚未、予以”和单音节的“其”等,简炼明确,周密严详,表现出一种庄重的严谨的风格。古汉语是一种高度精练的语言,用最少的信息载体传送最丰富的信息,恰当选用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表意。

  • 例四,综上所述,张××,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触犯了……,特将本案移请审查,依法起诉。

  • 这段起诉意见书的理由部分,连续用了七处四字格结构(由四个音节组成)短语,音节整齐匀称,读来富有音乐性,表意言简意赅,节奏上铿锵有力,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 第二、句式的选择。

  • 言语交际中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来表达,但表达效果不同,那么可依表达需要选择结构形式。

  • 汉语中可供选择的同义句式丰富多彩,如语序的常与变,形体的长与短,组织的松与紧,结构的整与散,语气的抑与扬等等,它们在表达重点、语意轻重、语气态度、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出同一结构不同的表达效果。

  • 法律文书侧重于运用陈述句,目的在于严谨、客观地叙说案情;较少使用祈使句,排斥感叹句。

  • 从句式的结构上来看,法律文书侧重于使用散句,即那类结构上比较自由,不求相同或相似,没有特意安排的相同词语的一组组句子。散句长短不一,适应性较强,可用于表述各种内容。而整句由于结构上必须相同或相似,形式上求整齐匀称、长短划一,虽然有声音和谐,气势贯通之妙,但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语意表达,多用在诗歌、散文中抒发强烈情感,因而法律文书中较少使用,只是在具有演说性质的公诉词中偶尔出现,以控诉犯罪,警醒世人。

  • 从句式的长短上看,法律文书中常是长、短句并用。请看一份判决书的案由、案件来源部分。

  • 例五,自诉人王××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侯××、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证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该例由四个句子构成,前三句均为长句,第一句中“以……为由”这个介词结构做了长状语;第二句谓语“审理”之前也是个长状语;第三句主语为并列式结构。这些句子尽管形体较长,但是句中停顿较多,整体上长中有短,结构上疏密有致,读起来并不拗口,最后以短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收尾,简洁有力。一般来讲,长句这一组合形式形体较长,联合成分、修饰限制性词语较多,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表达上具有精确、明晰、周详的优势,便于郑重、庄严地表明主张、气势畅达。法律文书在交待案由、案件来源,议论说理,列举证据时多用长句。但长句较多时易形成沉闷、呆板的气氛,而短句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相对而言,短句形体小、词数少,结构简单,表达上生动活泼,明快有力,因此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时多用短句。长短句交错出现,优势互补,极大地丰富了语言的表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