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 3 辅助资源

【技能目标】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
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管辖

开篇案例:

背景】某住宅小区工地上,一载满作业工人的施工升降机在上升过程中突然失控冲顶,从100米高处坠落,造成施工升降机上的10名施工人员全部随机坠落而遇难的惨剧。
问题
(1)本案中的事故应当定为何等级?
(2)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原则一:就大不就小
      原则二:坐标上的数字属于较大一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
人身、经济和社会3个要素,可以单独适用。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至少每3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五)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补报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与纪律(略)
   4、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
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
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结果的公布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开篇案例分析:

【分析】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据此,本案中的事故应当定为重大事故。
    (2)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第14条、第16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第5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捏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哼唧、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