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技能目标】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主刑、附加刑) 
4.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责任 

【开篇案例】

【 背景】
     某市一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m; 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此外,还主要存在6个方面的间接原因: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开发商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该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开发商、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开发商管理混乱, 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费。

2. 问题
(1) 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2) 本案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3) 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 
(1)管制;(2)
拘役;(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
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分析开篇案例】

(1) 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生了多个法律责任

     本案中存在着多个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都会产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包括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首先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发生楼体倒覆事故,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就是赔偿损失,开发商与其他责任主体也有合同关系,也会出现违约责任问题,但这些单位之间没有产生民事诉讼。

(2) 本案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本案中的行政责任包括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 人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即属于行政处分。对开发商、总包单位等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对责任人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 

(3) 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张某、夏某、陆莱、张某、乔某在该楼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但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最终导致该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