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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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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技能目标】
1.债的产生;
2.建设工程债的种类。
【开篇案例】
【背景】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问题】
(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为什么?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1、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2、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3、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二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2、买卖合同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艾力设备买卖合同。
3、侵权之债: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分析开篇案例】
(1)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硬蛋返还给施工单位。
(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物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