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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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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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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辅助资源
【技能要求】
1、法人的定义、条件、种类;
2、项目经理部与法人的区别于联系;
3、代理的种类;
4、建设工程代理。
一 法人的概念
2009年8月修改后公布的《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三 法人的分类
四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案例1-法人制度
【背景】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成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以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由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分析】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出现。《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哟啊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五 代理的定义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地方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七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八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之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①《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②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或则是口头形式。
八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之终止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2、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6、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九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案例2
【背景】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丙租赁公司)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的财产)和空白合同书,要求租赁脚手架。丙租赁公司经过审查,认为王某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盖有公章,真实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公司依约将脚手架交给王某,但王某将脚手架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工程上。后丙租赁公司多次向甲公司催要价款无果后,将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王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分析】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向丙租赁公司租赁脚手架也超出了甲公司对其授权范围,但他向丙租赁公司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赁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脚手架。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人来承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