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 3 辅助资源

【技能目标】

1、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种类

2、建设工程违约责任

开篇案例:

【背景】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4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4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二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
⑴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⑵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⑶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一 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特征:
  (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保护自己:从“社会龙哥事件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 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四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五 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计算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七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特征:
   (1)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具有相对性。
   (3)具有补偿性。
   (4)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八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九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十 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开篇案例分析: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
正确做法:B公司应就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3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
理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