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 3 辅助资源

【技能目标】 
1.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2.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 

开篇案例

【背景】某小区1号、2号楼工程完成设计并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图纸规定的规格、数量要求采购了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并声称是优质产品;施工单位在以上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便直接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并形成工程实体,导致1号、2号楼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有关部门检验,建设单位购买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用保温材料所作的墙体出现了结露、发霉等现象,不符合该项目涉及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
【问题】
(1)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施工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节约,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一、节能的概述
1、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2、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3、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4、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1)节能的产业政策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人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人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
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人生产、使用。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
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人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
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
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
大于30%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中施工用电及照明:
   1、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2、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
   3、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绿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电指标规定有:
   1、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
   2、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  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3.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开篇案例分析

【分析】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但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本案中,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进行查验,导致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等用于该项目的施工,构成了违法行为。此外,建设单位也有违法行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据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施工单位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