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技能目标】

1、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的种类;

2、行政管辖。

【开篇案例】

【背景】
      某工地的施工企业夜间施工扰民,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并进行查实后,依法对施工企业作出停工整改和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施工企业认为该处罚金额过高,欲提起行政复议。
【 问题】

     施工企业可以向哪些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一、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
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
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以上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吿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吿,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于行政复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审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吿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日起15日内起诉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四、判决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如下几种: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限期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分析开篇案例】
     施工企业可以向哪些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施工企业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