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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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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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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辅助资源
【技能要求】
1、合格的注册建造师;
2、建造师的注册;
3、不予注册的情形;
4、注册建造师的注销、撤销、吊销。
开篇案例:
【背景】
1、李某和徐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张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未能完成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
3、王某在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其实际年龄已67周岁
【问题】
4名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作如何处理?
一 注册建造师的定义
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我国注册建造师分为两级,即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二 建造师的考试的规定
考试级别 | 组织机构 | 考试科目 | 专业类别 | 考试时间 | 成绩保留 |
一建 | 人事部 建设部 | 4科 | 10个 | 每年第三季度 | 两个年度内通过科目 |
二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3科 | 6个 | 每年第二季度 |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 建造师执业印章失效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 注册建造师注销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2、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3、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4、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 建造师注册的继续教育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有权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不同级别的建造师,其执业范围也是不同的。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①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②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③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④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①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②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③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八、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的禁止行为
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法治意识)
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
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的检查和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①聘用单位破产的; 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有上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所列情形发生的;
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3)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①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分析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本案中的李某、徐某和王某等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注册,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