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建设工程投标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技能目标】

1、投标保证金

2、投标期限

【开篇案例】

背景:柴某与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件,分别借用了A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报名投标。侄儿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入围装饰公司的法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时报高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则报较低价格。就这样,柴某终以借用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装饰工程。

问题:

(1)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一 建设工程投标的定义

      建设工程投标,是投标人愿意依照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方案承包建筑工程,并提出投标方案的法律行为。

二 建设工程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 建设工程投标的程序

     (1)申请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按照招标通知的时间报送申请书,供招标单位资格审查。

   (2)领取招标文件, 交投标保证金。
     (3)
研究招标文件, 调查工程环境, 确定投标策略。
     (4)
编制投标书。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用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文件,称为投标书。

     (5)报送标书, 参加开标会议。

四 建设工程投标担保

(1)所谓的投标担保, 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限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 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下列情形,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①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签署合同协议。

五 建设工程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投标的定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资质等级: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共同投标协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六 建设工程投标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3)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分析开篇案例】

(1)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是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串通投标。

(2)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