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仲裁制度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 3 辅助资源

【技能目标】 
1.仲裁协议的内容 
2.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和解和调解 
4.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开篇案例:

【背景】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B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在合同履行中,因在工程款方面出现问题,甲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并向B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乙公司则认为合同已经解除,B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开庭时,甲建筑公司请来了几家媒体记者要求旁听,乙建筑公司对此坚决反对。
【问题】
申请仲裁的条件?
案中的B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③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哪些?
④甲建筑公司请来的媒体记者是否有权要求旁听?

                      维权,从了解方法开始!

仲裁制度

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此法调整

仲裁应当符合下列三项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瑪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根据这种约定就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因此,《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的申请

1、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仲裁条款、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三、仲裁审查与受理 
   1、仲裁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1)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受理后
(1)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名册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答辩书。仲裁委员将此答辩书副本递交给申请人。如若被申请人不递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审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仲裁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1、普通程序审理——合议仲裁庭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简易程序审理——独任仲裁庭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
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二)开庭和审理

    1、审理方式:仲裁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1)开庭审理。仲裁应当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

2)书面审理。但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书面审理方式。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缺席裁决。

     仲裁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三)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1、仲裁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独任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的效力:
   (1)裁决书
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附:无效的仲裁协议
      1、如若仲裁协议本身是无效不符合规定的;
      2、首先仲裁庭不会接受仲裁,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出具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再申请仲裁。
       其次,也可以直接选择人民法院诉讼。
       二者皆可,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我国最髙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栽员在仲裁该案时有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陈述 

   《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4、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鉴定结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
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
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
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不予重新鉴定 
  (2)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往往以其派生物形式存在,如经打印机输出的电子数据的计算机截屏图纸质打印件,经声像设备输出的影像、声音。 
 (六)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证据保全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法》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证据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开篇案例分析:

1、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我们之前所讲授过的内容可知,条件有三点,分别是:
    (1)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本案中的B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虽然双方已终止合同履行,但并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也就意味着本案中B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是具有管辖权的。
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哪些?
    根据案件的大小、复杂性等不同,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普通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4、甲建筑公司请来的媒体记者是否有权要求旁听?
    《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除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仲裁代理人有权参加外,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包括媒体记者在内均无权申请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