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
3 辅助资源
【技能目标】
1、无效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2、可撤销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种类。
开篇案例:
【背景】A建筑公司挂靠了一资质较高的B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并于建设单位C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建筑公司的实际施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都较差,造成了工程进度的延误和一些工程质量缺陷。C公司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余下的工程款。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
【问题】
(1)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一、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 要约:要约邀请和要约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4、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5、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例如:在招投标中,招标书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
2.承诺
定义: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
(1)承诺的方式
明示或暗示
(2)承诺的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限。
二、无效合同
1、定义: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2、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第一类进行区别)
2、可撤销权的行使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可撤销权的消灭
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后果
同无效合同。
五 建筑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在法律规定内承揽工程)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是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六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七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八 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则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义务的转让范围,债务人可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则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九 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 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开篇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A建筑公司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要视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