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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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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技能目标】
1、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
2、优先价款的支付。
【开篇案例】
1.背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包施工,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20年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甲公司递交了单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审价,并于2010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立即交付已完工的工程。
2.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2)本案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
(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
一 建设工程价款的定义
建设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
二 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
①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②谨防“黑白合同”
备注:如出现合同不一致,以“备案合同”为主。
三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①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
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③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④发包方更改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⑤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
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拖欠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垫资的规定
1)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的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工程垫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①如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③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未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设计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④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开篇案例分析】
(1)乙公司是否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双方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第3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因此,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2)本案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
《合同法》第279 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此 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33, 2条中约定;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据此, 本案应当是先由发包人支付价款, 再由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 向法院主张先交付工程, 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33. 5条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据此, 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 动结算程序, 甲公司可以主张先交付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