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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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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技能目标】
1、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2、建设工程工期及工程价款的结算。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开篇案例:
【背景】某电器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施工图纸先后做了8次修改,但未能按期交付图纸,致使工期有所拖延。竣工验收时,电器公司对部分工程质量提出了异议。经双方协商未果,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对工期的延误,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建筑公司今后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①不得违法发包
②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③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④及时验收工程
⑤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②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③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④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⑤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四 建设工程工期
1.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开工及开工日期
① 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② 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③ 对方工程师应自收到该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
④ 如超过48小时还不答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反之,由承包人负责其损失,不顺延工期。
(3)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竣工日期
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3)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五)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分析开篇案例:
(1)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2)对于工期的延误,该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举证。因为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施工图纸做了8次修改,并未按期交付图纸,导致了工期延误,建筑公司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建筑欧冠你是应当向法院将电器公司修改的图纸以及修改的时间等相关证据予以举证,即证明工期延误非本建筑公司的行为所致。
(3)该建筑公司在紧后的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情况作出专门的预期性约定,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对由于对方原因而导致合同延期的情况作出书面认定,以备将来一旦发生诉讼时有据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