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 
【技能目标】 
1.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
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
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
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五、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谁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
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
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
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
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
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
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
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