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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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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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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辅助资源
【技能目标】
1.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音的申报
2.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3.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的范围
2.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后的处理
开篇案例:
【背景】挖掘机司机挖到了一个古墓,非但没有及时上报,而是将其重新掩埋,在晚上带人将古墓里的文物盗走,后经公安部门的努力下,追回玉带18片,但其他出土文物不知去向。文保专家表示,该处工地发现的是明朝某位皇亲的墓。
【问题】
(1)案例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人类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一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排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3、“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四)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例如,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等。
注: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三、施工现场废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阀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去。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
四、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
五、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
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六、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西安建地铁的过程中,经常挖到文物,对“保护文物义务”的理解!
2、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二)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开篇案例分析】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中,挖掘机司机发现古墓之后,不仅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还伙同他人将古墓里的文物盗走,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