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周丽红

目录

  • 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1.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
    • 1.3 建设工程法人与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1.7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施工企业的从业制度
    • 2.3 建造师执业制度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3.1 建设工程发包
    • 3.2 建设工程招标
    • 3.3 建设工程投标
    • 3.4 建设工程决标
    • 3.5 建设工程承包
  • 4 建设工程合同
    • 4.1 合同的成立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
    • 4.3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
    • 4.4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
    • 4.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和 违约责任的规定
  • 5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5.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5.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5.3 劳动保护的规定
    • 5.4 劳动争议的解决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6.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6.2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 6.3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制度
  • 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工程建设标准
    • 7.2 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3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8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和节约能源制度
    • 8.1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制度
    • 8.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8.3 建设工程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8.4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制度
  • 9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9.1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 9.2 民事诉讼制度
    • 9.3 仲裁制度
    • 9.4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 1 学习大纲
  • 2 主要内容
  • 3 辅助资源

【技能目标】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经济补偿。

开篇案例:

【背景】王某自2006年4月应聘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该企业注册地为南昌。因公司业务需要,王某被常年派往上海上班。在最近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如果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该公司由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作了变更。该公司由于重组进行大规模的裁员,王某也在被裁人员名单中。随后,公司以企业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最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离到期时间还有1年,而王某在2019年4月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当时单位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问题】
(1)该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2)如果王某在后来与公司的沟通中,同意用人单位不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费用?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命诚可贵!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30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
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
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
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
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   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群体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
连续工作满15,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
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济补偿的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开篇案例分析:

  (1)该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企业的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并非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时没有法律依据的。

  (2)如果王某在后来与公司的沟通中,同意用人单位不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费用?
  如果王某在后来与公司的沟通中,同意用人单位不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
  ②6-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③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其中:
a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b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计算可得: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6000×3×12=2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