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应急管理
1.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概念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也被媒体舆论称之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有学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和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1],或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往往起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2]”亦或者指“一个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针对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行为及其危害和社会影响”[3]。总之,个别实施、滥害无辜、手段残忍、突破底线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几个重要标签。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一类突发性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强、伤亡严重、传播扩散快、示范效应强、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等特点。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及其导致的后果、危害与社会影响的统称,具体是由于这类暴力事件突发性强、伤亡严重、社会危害突出、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属于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范畴。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行为主体看,从事个人极端暴力活动的行为者多数属于社会底层人员,可能生活、工作不如意,受过一定的社会挫折,社会适应较差,加之个人能力素质欠缺,心理调适不力,又难以改变现状,容易将自身遭受的生活挫折、承受的生存压力迁怒于他人和社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经过一段时期淤积发酵后,酿成仇视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
【案例】上海原闸北区袭警案
2007年10月5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一辆无牌无证的自行车途经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因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杨某随即被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在警局接受了约6个小时的盘问后,警方查清其真实身份并确定自行车系租用等情况,杨某于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闸北警方予以放行。此后,杨某多次通过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和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投诉,并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为此,闸北分局督察支队曾两次赴京对杨某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7月1日9时40分许,杨某携带刀具、榔头、喷雾剂、登山杖、防尘面具、橡胶手套等物,窜至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致6名公安民警牺牲,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未婚,无正当职业,自小父母离异,又没有体面的工作,整天在家中上网,渐渐形成自卑偏执的心理。
(2)从作案动机看,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行为者往往希望通过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达到发泄私愤和报复社会的目的。从事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行为者在社会上可能长期处于被人漠视的境地,渴望受人关注,但又难以引人注目,故采取了极端的手段证明自身存在。妄图通过实施暴力犯罪等恶性事件造成轰动的社会影响,以达到泄愤报复、证明自身能力等目的。
【案例】6·12浦东机场爆竹燃炸事件
2016年6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突发警情,东机场2号航站楼值机柜台靠近安检处2件行李疑似发生爆炸,2件行李当时相隔15米,爆炸时间间隔5秒。事件造成4名人员受伤,3名轻伤1名重伤。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男,29岁,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长堡镇桥溪村人,2006年高中毕业后先后到广东珠海、中山等地打工,2014年初到江苏昆山某电子企业打工至今,暂住企业员工宿舍。其间,周某因沉溺于网上赌博,输光积蓄,入不敷出,平时靠向朋友借钱度日。2017年2月8日,轰动一时的浦东机场爆炸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面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被告人周某表示“认罪”,但否认“报复社会”,并表示只想引发关注。
(3)从袭击对象看,目标不限于特定个体,而是泛化为类群体或整个社会群体。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袭击对象并非针对直接相关人,而是对大量无辜人群进行无差别伤害,因此也极易引发社会的恐慌。它不但造成无辜人群的死伤,断送了犯罪嫌疑人的前程,引发事件目击者或施救者的心理障碍,更危险的是,“无差别杀人”还将造成公众安全感缺失,引发整个社会群体的恐慌。例如,近年来,一些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于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校园。
【案例】上海世外小学砍人事件
2018年6月28日11时31分,徐汇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浦北路近桂林西街人行道附近1名男子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接报后,公安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在过路群众的配合下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同时将4名伤者迅速送医救治。目前,2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受伤男童和女性家长无生命危险。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9岁),无业,2018年6月初来沪,其交代因生活无着产生报复社会念头,进而行凶。
(4)从事发规律看,兼具随机性和突发性,社会防范处置难度极大。个人极端暴力事件行为人虽然有报复社会和他人的心理准备,但日常特征不明显,难以排查管控,加上策划、准备和实施都是个人完成,时间、地点和目标有一定的随机性,实施过程用时很短,因而社会防范处置难度极大。
(5)从事件效应来看,示范效应强,容易引起新的类似事件。已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后容易导致新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产生,这种效应被称为“传染性”和“示范性”[4],其模式表现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发生→不良的报道→刺激潜在犯罪人→其模仿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新的类似事件发生。
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数量来看,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多起这类事件的发生,有的年份多达 10 多起(如下图所示)。相对于其他暴力事件而言,这类事件的整体数量并不算多,但是其造成的伤亡和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甚至有人将其称之为“准恐怖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社会矛盾突出、社会管理滞后和社会压力加大的社会背景下,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可能仍将呈现出频发和集中发生的趋势。

图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年度发案数(2001-2018)[5]
2.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应急预案(内部资料,线下讲授)
3.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处置与恢复(内部资料,线下讲授)
[1]王卓娅、白丽娟,从心理学角度浅析个人极端暴力事件[J],《青春岁月》,2012年第2期。
[2]赵建生、周树华,社会学领域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探析[J],《公安研究》,2011年第11期。
[3]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4]靳高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5]刘娟,基于公安工作视角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治对策研究[D],国防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