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一节群体性突发事件概述
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类矛盾最终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形式表露,若应对失当或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群体性突发事件也是公安工作中比较常见的社会安全事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认识和界定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中后期,称“治安事件”或“群众性治安事件”;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称“治安突发事件”、“突发性事件”、“治安紧急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称“紧急治安事件”;第五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称“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而从源头上看,可以考证的是“群体性事件”一词最早出现于公安部主办的《人民公安》。该刊在1994年第5期的评论员文章《竭尽全力稳定治安》(本刊评论员,1994)中讲到,1994年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表现之一便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为稳定治安,各级公安机关要着重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四个方面便是“认真做好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这是公开文献中首现“群体性事件”概念,以此为开端群体性事件”概念逐渐传播开来[1]。
并且,“群体性事件”最初只是公安机关用以描述其工作任务的一个治安概念,后来随着防控群体性事件上升为一项国家性的政治日程而上升为一个政治概念。“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形成及演变是社会冲突与国家治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集体抗争的形态不断出新;另一方面,为了应对集体抗争,国家不得不不断刷新自己的观念、行为和组织。正是得力于这两个方面的循环递推,“群体性事件”概念遂能从无到有,并从治安概念发展为政治概念[2]。
国外,也有类似的概念和研究,例如国外类似的英文表达词汇“riots”“collective resistance”“collective action”“crowdbehavior”等。美国学者罗伯特帕克认为群体性事件是集体中的个人受到集体的影响,情绪变得不稳定,进而发生的冲动性行为。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任何集体行为(包括社会运动和革命)都是去理性的结果,一些原本有理性、有教养、有文化的个体聚集后,随着聚集程度和规模的增加,个体智力将隐藏、下降,去理性化,变得越来越野蛮[3]。
从具体的定义上看,在2000年4月5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将“群体性治安事件”界定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国内有学者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在社会应有的纠纷化解和利益协调机制失效的情况下,一定数量的个体无合法依据进行聚集,以违法方式甚至采取暴力行为表达利益诉求,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事件”[4]。
基于上述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和历史考察,本书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突然发生的一定数量个体非法聚集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行为。
2.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类
如果仅仅从表现形式上看,群体性突发事件可以包括严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大面积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冲击政府、司法机关、领事馆等重点目标;聚众堵塞公共交通、交通干线,严重干扰交通秩序;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聚众滋事,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其它类型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行为。
如果根据参与者的身份特征及所指向的目的、事件发生机制、发展逻辑及社会后果等方面,可以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大类: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5]。
如果基于目标诉求,可以将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以下三类: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6]。
而实际上,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也是划分为三个层次来分别应急处置的:第一层次是集体静坐上访和罢课、罢市、罢工;第二层次,是以非法集会、游行,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门,集体堵塞公路、铁路、机场,集体械斗为主要表现形式,以造成严重治安后果的突发事件;第三层次,是集体打、砸、抢、烧、杀,造成局部社会动荡的骚乱。
【案例】瓮安 6.28事件
2008年6月21日晚20时许,就读于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的女生李树芬,与其女友王某、男友陈某及陈某的朋友刘某一同出去玩,吃过晚饭后到西门河边大堰桥附近闲谈,李树芬在闲谈中突然表示自己想去跳河自杀,后同行的刘某急忙制止其这种想法。10分钟后,陈某先行离开,刘某见李淑芬没有进一步自杀的举动,遂在一边做俯卧撑。突然,他听到李树芬大叫了一声,随后跳下河中,刘某赶忙跳下河中救人,王某立即拨打陈某的电话叫其回来。陈某回来后,先将体力不支的刘某救上岸,随后拨打了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与119一同赶赴现场,但由于天黑,施救条件有限,直至凌晨3点才将李树芬的尸体打捞上岸。后瓮安县相关部门经过几日的工作,与李树芬的家属达成了补偿的协议,李树芬的家属也同意于6月28日签署协议。但到了6月28日,李树芬的家属却组织了300余名人员在闹市区拉横幅游行。由于当时是双休日,不少不明真相的群众也跟随在队伍后面一起游行。16时30分许,一行队伍游行至县公安局门口,情绪激动,不仅不听公安民警的劝说,更是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下,使用砖头、石子袭击民警,还组织人员冲击民警组成的人墙,聚众打杂公安机关的办公设备,破坏消防设施。20时许,不法分子冲击至县委、县政府,打砸抢烧,一度冲至县看守所,整个暴乱持续了近7个小时。
3.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内部资料,线下讲授)
4.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内部资料,线下讲授)
[1]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概念、类型与性质辨析[J],《人文杂志》,2012年第4期。
[2]冯仕政,社会冲突、国家治理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生[J],《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3]胡建,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及分类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期。
[4]王辉,杨林秀,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流程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1期。
[5]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和谐社会建设与危机管理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年11月,重庆),后出版于肖唐镖主编《社会稳定研究:城乡之间》,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143-154页。
[6]王赐江,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向,《长江论坛》,2010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