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1章  绪论
    • 1.1 第一节 伦理学概述
      • 1.1.1 道德
      • 1.1.2 伦理
      • 1.1.3 伦理学
    • 1.2 医学伦理学概述
      • 1.2.1 医学道德概述
      • 1.2.2 医学伦理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 1.2.3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 1.2.4 医学伦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
    • 1.3 医学模式与医学目的
      • 1.3.1 医学模式的内涵
      • 1.3.2 医学模式的类型
      • 1.3.3 医学目的
    • 1.4 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意义与方法
  • 2 第二章 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历史
    • 2.1 第一节 中国医学伦理思想的发展历史
      • 2.1.1 中国古代医德思想发展历程
      • 2.1.2 我国医学道德的优良传统
      • 2.1.3 中国近现代医德思想的发展
    • 2.2 国外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历史
      • 2.2.1 国外医学道德起源
      • 2.2.2 国外近现代医学伦理学发展
    • 2.3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2.3.1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
      • 2.3.2 生命伦理学的内容
      • 2.3.3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 3 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
    • 3.1 美德论
    • 3.2 道义论
    • 3.3 功利论
    • 3.4 生命论
    • 3.5 人道论
  • 4 医疗伦理的原则、规范和范畴
    • 4.1 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
    • 4.2 医学伦理的基本规范
    • 4.3 医学伦理的基本范畴
  • 5 第五章 医疗人际关系伦理
    • 5.1 医患关系伦理
    • 5.2 医患冲突与沟通
    • 5.3 医患关系的和谐之道
  • 6 第六章 临床诊疗伦理
    • 6.1 临床诊疗伦理概述
    • 6.2 临床诊断伦理
    • 6.3 临床治疗伦理
  • 7 特殊疾病临床诊疗伦理
    • 7.1 精神疾病诊疗伦理
    • 7.2 性病诊疗伦理
    • 7.3 美容整形外科诊疗伦理
    • 7.4 传染病诊疗伦理
  • 8 第八章 公共卫生伦理
    • 8.1 公共卫生的伦理要求
    • 8.2 卫生防疫的伦理要求
    • 8.3 突发共卫生事件的医学伦理
  • 9 第九章  医学科研伦理
  • 10 第十章 遗传服务伦理
  • 11 第十一章 生殖与生育控制伦理
    • 11.1 优生中的伦理问题
    • 11.2 生育控制伦理
    • 11.3 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
  • 12 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 12.1 临终关怀伦理
    • 12.2 安乐死伦理
  • 13 医学新技术应用伦理
    • 13.1 器官移植技术的伦理问题
    • 13.2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与应用伦理
    • 13.3 克隆技术与伦理
    • 13.4 基因诊疗伦理
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

第三节  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Technology, ART)是指由于不孕症的需要,以现代医学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和方法打破人类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使人类自身生产按照人的意愿进行的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它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克隆技术等。在这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代替性交;体外受精代替性交、输卵管受精和自然植入子宫;克隆技术则是用低等动物繁殖方式来繁殖高等动物。

一、人工授精及其伦理

(一)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及作用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简称AI,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方法使卵子授精,代替自然授精。它分为同源人工授精(简称AIH)和异源人工授精(简称AID)两类。

AIH是使用丈夫的精液,主要用于由于生理或心理的困难,不能通过性交授精者和丈夫患有精子缺少症者。

AID是使用供体的精液,主要用于由于男子不育,有严重的遗传疾病、Rh不容者和精子缺乏者。

人工授精技术给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也为患有遗传疾病家庭史的夫妇杜绝其后代再出现相同遗传病的危险,从而对保证人口质量、促进计划生育具有现实意义。

与人工授精同在的人工精子库,开辟了人工授精的更大可能性。它不但可保存和提供大量精子,提供“生育保险”,也推动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所以,人工授精和人工精子库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应该肯定的。

(二)人工授精的伦理问题

1、婚姻、家庭道德问题

AI既严肃地维护了夫妻彼此对爱情的忠贞和夫妻性生活的专一性,又解决了不育而带来的苦闷与烦恼,满足了他们生一个“自己的”孩子的正当欲望,解决了“老无所依”的后顾之忧,给家庭带来了福音,是巩固幸福家庭的凝聚剂。

2、谁是孩子的父亲问题?

我国的继承法是根据抚养——瞻养原则来确定的。据此原则,抚养是亲代对子代的义务,瞻养是子代对亲代的义务,照此才可以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对AID出生的孩子,生物父亲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没有义务和权利,反之,这些儿女对生物父亲也没有义务和权利。而养育父亲和儿女间却有相互的义务和权利。事实上,我国历来都是承认养育父母对收养或过继儿女的权利与义务的。所以,一个不育父亲与用AID方法出生的子女的关系在道德和法律上应该同一个养育父亲自然出生的子女关系完全一样。

3、关于供精报酬问题

多数学者认为供精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却是合情合理的。

4、用“名人”精子制造“天才”的问题

有人主张选择“最佳基因”对妇女进行人工受精,以提高人口质量。但一个人的遗传基因只是一个人的才能、知识产生的条件,而天才都是在后天的刻苦学习和实践中培养出来的,并非是龙生龙,凤生凤;名人的父亲不一定是名人,名人的后代也不一定是名人。

(三)人工授精的伦理要求

根据卫生部在2003年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应强调如下伦理要求:

1、坚持为计划生育服务。AI必须为计划生育服务,不能为那些重男轻女、抵制生育的人提供技术。

2、坚持自愿的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要坚持夫妇双方完全自愿,严格遵循生命伦理学的“知情同意原则”。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要施行手术。

3、恪守保密和互盲的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要严格遵循生命伦理学的“保密原则”。这里所说的保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受精者恪守秘密,永不向社会及其亲友(包括夫妻双方的父母)透露受精的事实。二是为供精者保守秘密,永不透露他们的姓名,可用代号代替之。三是在施行人工授精手术时,采取“三盲法”,即手术者和受精者夫妻都不知道供精者是谁,不与供精者见面;供精者亦不知本人精液为谁所用。这样,就排除了某些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夫妻感情巩固的心理因素,维护了纯洁的爱情。

4、要确保手术安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应严格遵循生命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进行术后随访,以保证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

5、要为提高人口质量服务。为优生学服务,为提高人口质量服务,这是AI的宗旨。因此,必须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供精者:第一,发育正常,身体素质好,没有遗传疾病家庭史;第二,没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第三,精子数量和质量正常;第四,还应选择血型、智力水平、外貌等因素。

二、体外受精及其伦理

(一)体外受精的概念、目的及作用

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简称为(IVF),又叫试管婴儿,它是借助手术方法获取成熟的卵子,并在体外完成受精过程,培养成早期胚胎后植入子宫,然后同于正常的着床、孕育、分娩的技术。

体外受精不仅为不育妇女带来了福音,而且可用于评价不同孕妇女卵子受精能力,研究妊娠物质的效应及有毒物质或致畸物质对受孕体的影响,还可以用于遗传方面的研究等等,因此具有一定的医学科学价值。

(二)体外受精的伦理问题

1、婚姻、家庭的道德问题

体外受精引起的婚姻、家庭道德问题比人工受精更加突出。因为体外受精又涉及到五种人际关系:①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②丈夫的精子与非妻子的卵子;③非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④非丈夫的精子与非妻子的卵子;⑤受精卵移植到第三者子宫内代为妊娠——代理母亲。那么,后四种血缘关系如何确定?对忠贞的爱情是否亵渎?是否会破坏婚姻、家庭?有人认为,如果强调父母与子女的生物学联系的传统观念不变,容易使夫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遭到破坏,造成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另一些人则强调父母应该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合法父母,认为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也比提供胚胎营养物质更重要,因此,体外受精是可行的。我们认为后一种看法较实际。

2、“代理母亲”的伦理问题

“代理母亲”是指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分娩后交给供精卵者抚养;或者用自己的卵子人工受精后妊娠,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自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代理母亲”以来,现已在不少国家出现。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3年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可见,“代理母亲”不符合医德要求。

3、“人造”多胎的伦理问题

 “人造”多胎概率出现上升趋势的原因,一是在实施ART技术时,促排卵药诱导下的超排卵,在提高成功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双胎或多胎的可能性;二是多胎植入,可使妊娠率增高,同时多胎率也随之增加。

“人造”多胎是违反医学道德原则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该遵循生命伦理学的尊重、不伤害、有利和公正等基本原则。2003年我国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又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我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守的七大伦理原则:有利于患者的原则、知情同意的原则,保护后代的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的原则,伦理监督的原则。而“人造”多胎却有悖于这些伦理原则。

首先,它违背了有利于病人的原则。“人造”多胎使产妇生命和身体健康面临危险。其次,它违背了社会公益原则。“人造”多胎使超生合法化,并使出生人口素质下降,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人造”多胎显然有悖于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

4、独身女性可否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子女问题

2003年10月1日起,卫生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可以说为“独身女性生育试管婴儿”堵上了大门,这无疑是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的。第一,从社会伦理角度看,独身女性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子女,将导致传统婚姻观念的淡化,导致人为制造的残缺家庭的出现。第二,从家庭伦理角度看,孩子的父爱权客观上被剥夺了,父母对孩子成长的双重教育就不完整了,这对孩子是有失公平的。

除以上伦理问题外,关于试管婴儿技术是要大力推广还是严加控制?开展和控制的原则是什么,都是这项技术存在的伦理问题。

三、课堂小结:

四、课后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