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论
(一)义务论的含义 义务论是关于义务的理论。它属于规范伦理学范畴。义务同职责、责任、使命具有相同的含义,指人们意识到的、自愿承担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义务,如政治义务、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等,其中道德义务则是我们的研究内容。
道德义务的范畴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提出的,他把按公正原则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理解为义务,并把道德义务和行为的内在动机联系起来。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家把道德义务看成为上帝的意志。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则认为义务是人的“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人们要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务感地服务“绝对命令”。所以康德的义务伦理学被称为“为义务而义务”的义务论。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家孔子的“仁爱”学说,“医乃仁术”,其核心是重义轻利,很强调对他人和社会尽义务、责任。义务论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就是关于责任、应当的理论,具体研究的是准则和规范,即社会和人们根据哪些标准来判断行为者的某个行为的是非以及行为者的道德责任。而医学伦理学中传统的义务论,是一种主张医生应当按照某种既定的原则或某种固有的正当性去行动的医德理论。义务论把医生为病人服务当作某种绝对的义务与责任,它的主要出发点,是医生高尚的善良的动机与为病人服务的信念,而不问行为或不大考虑行为的后果。义务论是从应当的观念中形成关于应当做什么行为的道德要求。
义务论反映在医学伦理学上对医务人员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对病人的人道精神上,便派生出生命神圣论、美德论和人道主义论。
(二)义务论的内容
1、道德责任与道德责任感
道德责任是指对他人、社会履行的一种义务,它在医学伦理学中主要指依照道德原则、规范对医务人员的要求,并不与履行责任的行为直接发生联系;而道德责任感是人们对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并且和其行为直接发生联系,成为行为的动机。一个有道德责任感的医务人员能够体察病人的实际需要,表现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道德的他律性与自律性
道德的他律性是道德责任感的初级阶级,这种责任感是建立在一定外力的约束下,从而表现出责任感的被动特性;道德的自律性则是道德责任感的高级阶段,这种道德责任感是出于自觉自愿,是建立在对道德责任高度自觉认识和理智的基础上,表现出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崇高的精神境界。医务人员的道德生活以及职业生活,既不能缺失自我约束机制的羁绊,也不能摆脱外在约束机制的支配。在一定条件下,医务人员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道德主体,既可将他律内化为自律,也可将自律内化为他律。相辅相成的他律与自律的具体功能,对于医务人医德境界的修养和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否认的巨大促进作用。
(三)义务论的意义及局限
义务论在东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医学伦理学的形成、发展过程的很长时期都是以它作为主轴的。首先,义务论强调生命神圣思想,对于确立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和尊重人的生命,关心和帮助因伤、因病需要关心帮助的人,对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发展,推动医学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义务论十分强调医务人员的美德修养,将美好的动机与个人行为统一在医疗实践中,激励医务人员“成人之美”,为人民健康多做善事。做善事就是做美事。我国最早的字典《说文解字》里,对美字的解释,就说“美与善同意”。第三,义务论强调人道主义思想,这对医务人员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中履行医德原则和规范、尊重病人的生命、人格和平等的医疗权利,提供了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但是,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和人们对道德认识的深化,义务论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第一,义务论忽略了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只强调动机的纯正,忽视了效果;义务论忽略了医务人员对病人应尽的义务和对他人、社会义务的统一,因而对医疗实践中出现的道德难题,如病人需求与有限卫生资源的矛盾,医学科研中维护病人利益与发展医学的矛盾等,就显得束手无策。第二,义务论强调了生命的神圣,这无疑是对的。但未从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辩证统一的观点来看待人的生命。医学科学特别是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告诉我们,生命神圣思想也有消极一面,如对不可逆转的生命也采取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抢救,就消耗有限的卫生资源和增加病人自身、家庭和社会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同时也会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及人口素质的提高。第三,义务论是强调了医务人员对病人、社会应尽的义务尽奉献的无私精神,这无疑是对的。但是却未同时强调病人、社会也必须尊重医务人员的自身价值和权利,以使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能保持下去。为了克服义务论的不足,特别是在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必须引入效果论。效果论是义务论的必要补充,也是其逻辑的、历史的必然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