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教学:点名,清点人数。
二、新课导入:
案例1:患者张某,女,29岁。曾因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一年前出院回家。现患者已怀孕7周,其母亲和丈夫担心怀孕和分娩的痛苦对她的精神状态有不良影响,于是都劝她去医院流产,但张某坚决要求继续妊娠。分析与讨论:作为医护人员,你会给他们提供什么样的咨询?
案例2:患者李××,女,35岁。因胃穿孔合并大出血,由其丈夫护送到某医院急诊。因夫妇俩都是耶和华见证派的忠实信徒,坚信输了别人的血是一种罪恶,终生乃至死后都不得安宁。尽管医生再三劝她输血治疗,甚至讲不输血会有生命危险,但她仍拒绝输血。此时,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达32次/分,脉搏快而弱,血压很低。此时,其夫表示同意输血,但患者却用低弱的声音回答“不要违背我的信仰”。 作为医生,应该强行救治病人的生命,还是尊重病人的信仰而放弃输血?其依据是什么?
交流讨论……
第一节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调整医务人员与病人、医务人员之间,以及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贯穿整个医德规范体系的一条主线,是衡量医务人员品行的基本道德标准。它为医务人员确立医德观念、指导医德行为、进行医德评价和加强医德修养指明了方向。
医德的基本原则是比较概括而具有指导性的根本原则,它包括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有利或有益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等具体原则。
一、有利(行善)原则
行善即做善事,系指直接或间接履行仁慈、善良或对病人有利的德行。
1、行善原则及其内容。行善原则是指为了病人的利益应施加的好处。它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积极方面是指促进病人健康、增进幸福;消极方面是减少或预防对病人的伤害。
2、行善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行善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病人确有助益,而在利害共存时要权衡利害大小。
3、行善原则与人体实验。在人体实验中,受试的病人可能并不得益,然而这种实验对其他大量的病人、对社会、对下一代有好处。但是,这不意味对参加人体实验的受试病人可能带来的危险和损害可以采取疏忽的态度。
4、行善原则与对病人讲真话。行善原则要求视病人的具体情况告诉病情和治疗情况。若不会对病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可酌情告诉病人真相;若担心病人听了病情的真相后精神崩溃,可以不告知实情。而这种特殊的看似欺骗的行为是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二、尊重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尊重原则是医患交往时应该真诚地相互尊重,并强调医务人员尊重病人及其家属。尊重原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广义尊重原则还包括尊重病人自主选择权,保证病人能够理性地选择诊疗决策。自主原则的实质是对病人自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2、尊重病人自主权的实践要求:
(1)在通常情况下,医务人员有义务主动提供适宜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病人充分行使自主权
(2)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自主权或自主决定
(3)保证病人自主选择医生(医疗小组),治疗要经病人知情同意等。
(4)临床医生要正确运用自己的医疗干涉权。
(5)正确解决好病人自主与医务人员做主之间关系的问题。
医疗干涉权:医疗干涉权即医务人员做主,是指医务人员代替病人做主。有两种类型:医务人员全权做主和半权做主。全权做主是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事先不征求(无法征求)病人意见而由医者全权代替病人做出决定。半权做主是指在选择重大医疗决策时,先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或者先征得病人或者家属授权,然后由医者代替病人做出原则性决定。
医方尊重病人自主权,绝不意味着放弃或者减轻自己的医德责任,绝不意味着听命于病人的任何意愿和要求。
医方做主的合理性情况:
1.患者昏迷,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来不及获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者。
2.患者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
3.“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患者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
4.患者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医生尊重病人选择的权利,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责任。医生要帮助病人进行诊治方案的选择,必须向病人提供选择的信息,为了使病人进行最佳选择,医生提供的信息必须:(1)正确--提供的信息应以事实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为依据,而不是凭医生的想当然;(2)理解--提供信息时要考虑到病人的文化背景、要达到通俗、明了,使病人能够理解,这与提供信息同等重要;(3)适量--提供关键、适当量的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量过少,病人难以明白和进行选择;相反,提供的信息量过多且抓不住关键,使病人犹豫不决;(4)适应--提供信息时要考虑到病人的心理状态及病情,删除可能引起危害或误解的信息,并择机告知;(5)开导--提供信息不仅使病人了解病情及对诊治方案进行选择,而且还能增强诊治的信心和力量,以利于医患之间的配合和提高实施效果。
四、不伤害原则
在医学实践中,不伤害是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
1、不伤害原则及其相对性。一般地说,凡是医疗上是必需的,或是属于医疗适应症范围所实施的诊治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但不伤害原则是相对的。医务人员可以任意加以忽视,在诊治过程中应当防止各种可能的伤害,或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2、防范伤害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为预防对病人的蓄意伤害或为使伤害减低到最低限度,应对医务人员提出以下要求:(1)培养为病人利益和健康的动机和意向;(2)提供应有的最佳医疗和护理;(3)对有危险或伤害的诊治措施,做出危险/利益、伤害/利益的评价,
3、双重效应。双重效应是指某一个行动的有害效应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效应。
4、允许病人死亡必须符合下述条件才算不违背不伤害原则。(1)病人的生命是用非常的手段维持的,如用呼吸器维持一个不可逆昏迷或脑死亡病人的呼吸;(2)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生物学死亡即将来临而且病人痛苦;(3)对(1)或(2)病人或家属要求或表示同意撤消或终止治疗而允许病人死亡不违背不伤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