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

梁俊山

目录

  • 1 绪论
    • 1.1 主要内容
    • 1.2 教学视频
    • 1.3 小组任务展示
  • 2 第一章 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
    • 2.1 第一节  国家、国家形式与政治制度
    • 2.2 第二节 宪法与政治制度
    • 2.3 第三节 战后宪法与政治制度
    • 2.4 教学视频
    • 2.5 小组任务展示
  • 3 第二章 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
    • 3.1 第一节  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 3.2 第二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
    • 3.3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种模式
    • 3.4 教学视频
    • 3.5 小组任务展示
  • 4 第三章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
    • 4.1 第一节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重性
    • 4.2 第二节  政治制度变迁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3 第三节  政治制度过程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4 教学视频
    • 4.5 小组任务展示
  • 5 第四章 民主制度的基本本原则与形式
    • 5.1 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
    • 5.2 第二节  人民行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
    • 5.3 第三节   民主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 5.4 教学视频
    • 5.5 小组任务展示
  • 6 第五章  比较选举制度
    • 6.1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 6.2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内容
    • 6.3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6.4 教学视频
    • 6.5 小组任务展示
  • 7 第六章   比较政党制度
    • 7.1 第一节   政党与政党制度
    • 7.2 第二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
    • 7.3 第三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比较研究
    • 7.4 教学视频
    • 7.5 小组任务展示
  • 8 第七章  比较代议制度
    • 8.1 第一节   代议与代议制度
    • 8.2 第二节  中西方代议制度基本特点
    • 8.3 第三节   中西代议制度的主要差异
    • 8.4 教学视频
    • 8.5 小组任务展示
  • 9 第八章  政府行政制度
    • 9.1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制度
    • 9.2 第二节   行政制度类型及特征
    • 9.3 第三节  中外行政制度的比较
    • 9.4 教学视频
    • 9.5 小组任务展示
  • 10 第九章   比较司法制度
    • 10.1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 10.2 第二节 司法原则
    • 10.3 第三节  中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 10.4 教学视频
    • 10.5 小组任务展示
  • 11 第十章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1.1 第一节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1.2 第二节  当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
    • 11.3 教学视频
    • 11.4 小组任务展示
  • 12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2.1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 12.2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 12.3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类型
    • 12.4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12.5 教学视频
    • 12.6 小组任务展示
  • 13 第十二章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
    • 13.1 第一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第二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 13.3 第三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类型
    • 13.4 第四节  当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趋势
    • 13.5 教学视频
    • 13.6 小组任务展示
  • 14 第十三章 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欧洲联盟
    • 14.1 第一节 欧洲联盟的形成和发展
    • 14.2 第二节 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 14.3 第三节 欧洲联盟的立法制度
    • 14.4 第四节 欧洲联盟的司法制度
    • 14.5 教学视频
    • 14.6 小组任务展示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类型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类型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所采取的统治和管理方式、方法的总和。从这点上说,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相同的,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差异以及发展程度的不等,作为政治制度主要内涵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不尽相同。社会主义发展历程中出现政权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列宁曾指出“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都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列宁还指出,“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纵观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发展,自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在巴黎武装起义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来,其政权组织形式已经出现过四种不同的类型:即巴黎公社型、苏维埃型、“代表团制”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型。每种类型都是马克思主义与采用该类型的国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它们不同的特点都是由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所决定的。

    一、“巴黎公社”型

    “巴黎公社”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第一种类型,是无产阶级的伟大创举。当时,法兰西第二帝国对内奉行镇压人民的政策,对外不断挑起战争,由于第二帝国极端腐朽,加之在普法战争中遭到惨败,法国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因此而日益激化。1871年3月18日,巴黎爆发了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于3月26日通过普选成立正式的政权机关巴黎公社,从而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

    公社没有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而是将行政权和立法权结合起来,公社委员会既负责制订法律和政策,又负责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建立起了“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下设相当于政府各部的十个委员会(即执行、军事、财政、治安、教育、粮食、司法、劳动与交换、对外联络、社会服务),各专门委员会由5~8名公社委员组成。

    巴黎公社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军队和警察,把人民武装起来组成国民自卫军,取消了旧的官僚制度和官僚机构,由人民选举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并可根据人民的意志随时撤换。公社废除了高薪制,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只应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最高工资为每年6000法郎。公社通过这些措施,“把所有的职务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

    巴黎公社还颁布了许多法令和措施,力图进行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全面改造,如儿童免费教育、禁止宗教干预国家政权、实行政教分离、废除面包工人夜班制、保障工人的最低工资等等。这些有益的尝试可能并不完备,有的还没有来得及施行,但它们表明了公社的工人阶级专政性质

    巴黎公社的建立得到了马克思的热情赞扬,马克思称其为“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是“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建立自己国家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充满了历史的首创精神。巴黎公社的一般原则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继承下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如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旧军队、警察、法庭等暴力基础,建立新的人民政权,采取“议行合一”的原则来组织政权,摒弃资产阶级议会的形式,采用公平选举的办法成立公社,公社成员必须向选民负责,公社公职人员工资不能超过熟练工人工资的薪金制度等等。巴黎公社的经验和原则成为指导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有力武器。在短短的72天历程中,巴黎公社尽管还不成熟、不完善,但是“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在工人阶级得到解放以前,这些原则将一再表现出来。”“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二、苏维埃制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采用了“苏维埃”作为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是俄语ceber一词的音译,本指代表会议。在俄国1905年革命中,苏维埃已经开始作为发动起义的领导机关。1917年俄国爆发二月革命,布尔什维克党建立了工兵代表苏维埃,以其为无产阶级的政权机关。十月革命后,工兵代表苏维埃又与农民代表苏维埃联合起来,并于1918年1月召开联合代表大会,成立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此后,苏维埃的名称有过两次改动,即1936年改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1977年改为人民代表苏维埃。在70多年的社会主义历程里,苏联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直都采取“苏维埃”制

    苏维埃制是吸取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基本经验,并结合俄国的实际情况而创立的。列宁把苏维埃政权看作巴黎公社的直接继续。列宁主张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全新的国家机构,并且要求“沿着1871年巴黎公社和1905年俄国革命的经验所指引的道路前进的无产阶级,应当把一切被剥削的贫苦居民组织起来和武装起来,使他们自己能够直接掌握国家政权机关,自己组织起这种政权的机构”。①他进一步分析了旧类型和“巴黎公社”类型的国家之间的区别,即一是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极易导致复辟,因为军队、警察、官吏等旧的国家机器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并没有被铲除。二是资产阶级议会制限制并压抑群众自主的政治生活,而工兵代表苏维埃则与此完全相反,它“再现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那种国家类型,”这种国家类型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②

    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后,各地纷纷成立了苏维埃,并于同年6月召开了全俄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这时苏维埃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拥有行政权。不过二月革命后俄国国内同时还有另一个并列政权:资产阶级临时政府,苏维埃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苏维埃制是在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才得以确立的。十月革命第二天即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法令》等,基本上确定了革命政权体制,规定了“一切政权归工农兵代表苏维埃”,规定国家最高权力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执掌。1918年1月召开的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这次大会还实现了工兵代表苏维埃与农民代表苏维埃的联合,联合后的苏维埃称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

    根据1918年宪法和1924年宪法,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后者实行两院制,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各级苏维埃为相应一级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1936年的新宪法对苏维埃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取消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取而代之,行使最高立法权和执行权,任期四年,权限有所扩大。1977年宪法中关于苏维埃的规定基本上沿袭了1936年宪法中的思想和原则,但将每届任期由4年延长为5年,且进一步扩大了最高苏维埃的权限,加强了立法权和监督权。1988年12月最高苏维埃通过的修宪法案对苏维埃制度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四级体制的人民代表苏维埃制度,即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联苏维埃主席取代苏联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地方则有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区、市镇等苏维埃。苏维埃制度经历了一个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总的趋势是完善组织结构,扩大和加强苏维埃的权限,延长苏维埃每届任期,增加会议次数,逐渐强调苏维埃的重要作用。当然,苏维埃体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苏维埃会议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以及有以党代政的倾向。尽管如此,苏维埃制应该说是对巴黎公社原则的继承和发展,是有史以来建成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它的创立推动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进一步探索。

    三、“代表团制”型

    “代表团制”型以南斯拉夫为代表。南斯拉夫在二战结束前重新贏得了国家独立,但经过几年的战争破坏,国家近一半的工业和1/4的农业遭到了破坏。为了奠定国家的经济基础,南斯拉夫首先实行了国有化政策,于1944和1946年两次颁布法令把矿山、工厂、商业、银行等收归国有。其次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形成联邦、共和国、地方三级管理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通过统一计划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以发展国民经济,医治战争创伤。到1948年,南斯拉夫的国民收入由战前的2642亿第纳尔增加到了4411亿第纳尔,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集权体制也暴露出了很多弊端。如在农业和工业生产中统得过死,甚至出现了强迫命令,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从而造成工农业生产滑坡。再如不注意发挥工人、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建国初的革命热情下降,劳动效率降低,影响了社会主义的建设。在政治上,中央高度集权体制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同时由于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从而造成政府机构膨胀、官僚主义日趋严重、行政效率低下。如此种种均导致人民的不满情绪有所增加。这种国内困难局面促使南斯拉夫领导人开始思考进行改革,力图使社会主义的发展同本国的国情结合起来。但是南斯拉夫进行改革却触动了苏联模式的权威性,南斯拉夫因此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异端,再加上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作祟,最终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为挑起了一场争端,南斯拉夫的改革遭到了批判和无限上纲的攻击,并最终难以取得成效。

    南斯拉夫的改革还有国际因素的影响。1945年,南斯拉夫与苏联订立了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形成了同盟关系,1947年9月成立的共产党工人党九国情报局曾决定把其总部设在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南苏关系一度较为融洽。但由于南斯拉夫在民族解放过程中主要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的,对苏联的依附性较少,并且,南斯拉夫在对外政策和对内问题上表现出了相对独立性,这又与苏联力图保持苏东集团在内外政策上高度一致的目标相背离。最终的结果就是九国情报局于1948年6月和1949年11月两次开会声讨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被开除出了情报局。这造成南斯拉夫被置于社会主义阵营之外而空前孤立,已经建立起来的与苏东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关系被迫中断,由此给南斯拉夫带来了严重困难。另一方面,这也促使以铁托和卡德尔为首的南斯拉夫领导人开始深入思考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注意到应把社会主义理论和本国的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力图根据国情探索出一条与南斯拉夫现实条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路。

    为此,南斯拉夫在经济领域推行“工人自治”,在政治领域则改变了苏联的中央集权体制。南斯拉夫的政治体制改革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建立了“代表团制”。南斯拉夫解放之初就建立了人民议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受苏联模式影响,其作用有限,国家权力集中于党中央。在改革过程中,南斯拉夫努力扩大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力,进行体制改革。根据1953年新宪法规定,议会由两院组成,即联邦院和生产者院。1963年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五院制,即联邦院、经济院、教育文化院、社会福利卫生院、组织政治院,其代表分别由不同的职业和机构组织选举产生,这种选举方式反映了工人阶级中不同阶层的利益,符合南斯拉夫的实际状况。1974年议会又回到两院制,即联邦院、共和国和省院。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由社会政治院、联合劳动院、区院组成;区议会则由社会政治院、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院组成。

    为了加强人民群众同代议机关的联系,1971年的宪法修正案就规定开始实行代表团制,1974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在全国各级议会推行代表团制,即首先在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地方共同体、社会政治组织等基层组织中直选出各自的代表团,然后由各代表团从自身中选出各级议会代表。议会代表要接受产生它的代表团和基层自治组织的监督和指导。代表团为常任制,其成员在不脱产的前提下实行任期制和轮换制。代表通过与代表团的紧密联系来反映基层自治组织的利益和要求,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家管理,进一步实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代表团制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历程中的一笔历史遗产。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型

    “人民代表大会制”型以中国为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曾引入“苏维埃制”。1927年彭湃在广东省海陆丰发动武装起义,召开海陆丰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工农兵政府。1931年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宪法并召开了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进一步动员全民族抗战,抗日民主政权实行“三三制”和参议会制度,即参议会中共产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由此吸收了许多民主人士和爱国人士,扩大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基础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3年三四月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经过普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大的作用才开始逐渐恢复,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人民主权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人民通过代表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一府二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后者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它监督。这种权力委托形式决定了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相应各级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总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在设置上共分五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外,其他各级均为每届五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社会基础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与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就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极为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特色。此外,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上,人民代表大会除行使立法权外,还有权讨论并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基础上又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了必要的职能分工,这是对“巴黎公社”原则的发展。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原则既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形成了本质区别又不同于巴黎公社严格意义上的“议行合一”,这充分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建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