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

梁俊山

目录

  • 1 绪论
    • 1.1 主要内容
    • 1.2 教学视频
    • 1.3 小组任务展示
  • 2 第一章 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
    • 2.1 第一节  国家、国家形式与政治制度
    • 2.2 第二节 宪法与政治制度
    • 2.3 第三节 战后宪法与政治制度
    • 2.4 教学视频
    • 2.5 小组任务展示
  • 3 第二章 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
    • 3.1 第一节  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 3.2 第二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
    • 3.3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种模式
    • 3.4 教学视频
    • 3.5 小组任务展示
  • 4 第三章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
    • 4.1 第一节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重性
    • 4.2 第二节  政治制度变迁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3 第三节  政治制度过程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4 教学视频
    • 4.5 小组任务展示
  • 5 第四章 民主制度的基本本原则与形式
    • 5.1 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
    • 5.2 第二节  人民行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
    • 5.3 第三节   民主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 5.4 教学视频
    • 5.5 小组任务展示
  • 6 第五章  比较选举制度
    • 6.1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 6.2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内容
    • 6.3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6.4 教学视频
    • 6.5 小组任务展示
  • 7 第六章   比较政党制度
    • 7.1 第一节   政党与政党制度
    • 7.2 第二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
    • 7.3 第三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比较研究
    • 7.4 教学视频
    • 7.5 小组任务展示
  • 8 第七章  比较代议制度
    • 8.1 第一节   代议与代议制度
    • 8.2 第二节  中西方代议制度基本特点
    • 8.3 第三节   中西代议制度的主要差异
    • 8.4 教学视频
    • 8.5 小组任务展示
  • 9 第八章  政府行政制度
    • 9.1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制度
    • 9.2 第二节   行政制度类型及特征
    • 9.3 第三节  中外行政制度的比较
    • 9.4 教学视频
    • 9.5 小组任务展示
  • 10 第九章   比较司法制度
    • 10.1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 10.2 第二节 司法原则
    • 10.3 第三节  中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 10.4 教学视频
    • 10.5 小组任务展示
  • 11 第十章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1.1 第一节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1.2 第二节  当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
    • 11.3 教学视频
    • 11.4 小组任务展示
  • 12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2.1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 12.2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 12.3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类型
    • 12.4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12.5 教学视频
    • 12.6 小组任务展示
  • 13 第十二章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
    • 13.1 第一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第二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 13.3 第三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类型
    • 13.4 第四节  当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趋势
    • 13.5 教学视频
    • 13.6 小组任务展示
  • 14 第十三章 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欧洲联盟
    • 14.1 第一节 欧洲联盟的形成和发展
    • 14.2 第二节 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 14.3 第三节 欧洲联盟的立法制度
    • 14.4 第四节 欧洲联盟的司法制度
    • 14.5 教学视频
    • 14.6 小组任务展示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阶级属性,而且表明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在此原则的规定性中,国家各级和各种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

    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早在1924年通过的第一部苏联宪法就明文规定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以后相继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制定的宪法都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自1954年通过第一部宪法起,每一部新制定的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充分权利,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说,人民是行使权力的惟一主体,只有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任何人都无权为民做主,当家作主是人民独有的权力。因此,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本质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当作制度本身合法性的基础。这就是说,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它就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同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还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神圣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作规定性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人民选举的代表机关是惟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由它制定或批准的,合法与否的最后裁决是由它作出的。同时人民及其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完整的、一贯的,决不允许任何个人、集团、机关作为另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来行使国家的权力,哪怕是部分的或一时的。

    当然,作为历史的产物,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历史发展的现阶段,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还只能通过间接民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来行使,将来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就有可能从间接民主制逐步过渡到直接民主制,像巴黎公社那样,直接实行“人民管理”。同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是相互联系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与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领导核心的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统一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人民行使权力的形式:人民代表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管理国家的合法权利,但如果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意愿管理国家,那就会导致国家管理陷入混乱。为了更好地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用人民代表制来帮助实现真正的民主,人民代表制成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人民代表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群来代表全体人民的意愿,它附着于全体人民之上,依据人民的基本利益而运作,因而人民代表及其组成的机构仍代表着全体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其他部分是和谐统一的,尤其是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管理是人民代表制的逻辑前提。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时又是有最广泛民主的国家,人民代表制是最能协调各种利益要求的制度,它既能保证无产阶级专政,又能保证广大人民都享有民主权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好的制度选择。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制是人民主权理论在制度建设中的实际运用,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色,而社会主义国家的运行机制则能够保证人民代表制的顺利实施。人民通过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实现了对国家的管理,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机构拥有人民赋予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在中国这种机构就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最高机构拥有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拥有对最高国家领导人选举的权力,拥有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的权力。在运行机制方面,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这就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保证选出人民信赖的代表。

    人民代表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超越了资本主义国家对民主的局限,充分反映了人民大众对民主的真切要求,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民主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中,人民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利,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等。历史创造了人民代表制,它是马克思主义对民主制度的创新;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政治制度的巨大进步。

    三、政府制度主要原则:“议行合

    “议行合一”是在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议会制进行批判的过程中产生的。当然,马克思在批判“议会”的虚伪性时,并没有否认资产阶级议会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并没有抹杀议会的历史意义。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确立之后,在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统治者的前提下来揭露这种“虚假的”代议民主制的。阶级属性决定了议会并不能真正代表最广泛的民意,它只代表有产者的统治。资产阶级标榜的“议会民主”只能是 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被迫在原则上采取非常的和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然、很少诚意。”①“分权制衡”是实行“议会民主”的组织原则。因此,它的内容和实质同马克思主义批判的“议会民主”一样,“很不彻底、很不自然、很少诚意”。“分权制衡”的典型即为三权分立原则,即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    互牵制作为政府权力结构关系的原则,它不仅不利于实现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的人民代表制,而且造成了行政效率的低下。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另辟蹊径。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的政治实践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形式。巴黎公社系由巴黎全市20个选区直接选举产生86名代表,并由这些代表组成公社委员会行使全部权力;由公社委员会设立相当于政府各部的执行委员会,其中包括财政、军事、司法、公安、粮食、劳动与交换、对外关系、社会服务、教育等10个委员会,具体负责公社的事务;公社委员兼任各委员会委员,代表身份和行政官员身份合一,从而把立法和行政权集中于公社委员会。马克思对这种实践进行了总结:“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①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议行合一”原则就是把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既负责立法又负责执行,既是代议机关的代表,又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这种体制一方面有利于公社在外有强敌内有破坏分子的险恶条件下加速公社决议的贯彻和执行,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人民通过公社委员会这个代议机关掌握公社的全部权力,从形式到实质上实现“人民的管理”。

    在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提出“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他在1917年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中就指出:“工兵代表苏维埃再现了巴黎公社所创造的那种国家类型。”②这种新型的苏维埃政权是继承发展巴黎公社建立原则的新型政权,这样就必须“废除议会制(立法和行政的分立);把国家的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结合起来。把管理和立法合在一起。”③在1918年确定政体的具体实践中,“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执掌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行使行政权的人民委员会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全俄代表苏维埃负责。这时期苏维埃政治制度基本上遵循了“议行合一”的原则,但没有完全照搬巴黎公社经验,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要,对全俄代表苏维埃与人民委员会进行了适当的分工。这种分工经过1924年宪法和1936年宪法的修订,日渐扩大,与巴黎公社时期的“议行合一”相比,已经有了很大变化,总的趋势是维系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

    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议行合一”原则已经有了较大发展。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来看,如今的“议行合一”已不再把立法和行政机关互相兼职作为一个条件,更多的是规定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得兼职。这一方面是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迅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适应现代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需要。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机构设置上都采取相对独立的原则,把立法、司法、行政等机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区分,并且借鉴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更加强调具体机构实际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这既照顾到了不同机构的特殊性,同时,也有利于监督体制的建立和运作。当然,在政府设置的原则上,“议”、“行”必须合一,因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立法、行政、司法都是人民权力的运用。中国的实践证明:实行“议行有利于保证人民权力的统一性,有利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四、政府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律行使职权,既能使各种行为受到规范,又能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律是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依法治国”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才会有法律的保证和依据,才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民主权利的实现与否依靠人民对民主的理解、参与及其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其民主规定了具体的形式、组织、程序和规则,使人民感受到民主的切实性,这样就为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增添了动力,也增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为政府行为定下了规则,规范着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尽管人民的利益被摆在最高的位置,国家和各种权力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但由于国家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信息、话语、技术等方面的优越性,这就很易致使个别工作人员将个人利益置于人民利益之上,以致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失。可见,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以外,依法治国对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保证公平、体现平等也具有重要作用。正因如此,从更深层次上说,“依法治国”既从法律、制度上支持政府权力的行使,又从法律制度上监督和制约政府可能的越权行为,以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永远保持其优越性和生命力。

    五、政治制度的核心:“共产党的领导”

    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领导核心,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掌握了建设国家的先进理论,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在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中,共产党能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认清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把握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挫折;共产党还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本党的纲领和章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具有整体的奉献精神、责任感、感召力和凝聚力,能够带领广大人民发挥自身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共产党根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政治发展和制度创新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显示自身的优越性。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走中国式的社会主义道路,从根本上突破了苏联高度中央集权计划经济的僵化模式,并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在经济方面,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政治方面,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积极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而逐步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正是这样,中国社会主义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优越性。

    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反面的教训同样证明:没有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1989年苏联、东欧悲剧的发生,虽然严重的经济停滞和失调问题是政治危机、经济危机、民族危机和信仰危机的总根源,但是,这些国家共产党自身的不足以及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是它们丢掉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因,从根本上说,促成悲剧发生的不是其他力量而是它们自己。在面临经济上的挫折和困境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它们不是图谋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而是抱怨、怀疑、以至失去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在政治上鼓吹多元化,主张实行多党制;在经济上鼓吹多元化,主张彻底改变公有制;在意识形态上鼓吹多元化,主张取消马克思主义。结果在思想、理论、路线上全面陷入了混乱。面对尖锐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这些国家的共产党束手无策,失去了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最终走向瘫痪并被赶下了台,社会主义当然也随之而覆没。苏东的剧变更突出的是这些国家的共产党自己搞垮了自己,也搞垮了社会主义。邓小平对苏东的教训说得很清楚:“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