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

梁俊山

目录

  • 1 绪论
    • 1.1 主要内容
    • 1.2 教学视频
    • 1.3 小组任务展示
  • 2 第一章 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
    • 2.1 第一节  国家、国家形式与政治制度
    • 2.2 第二节 宪法与政治制度
    • 2.3 第三节 战后宪法与政治制度
    • 2.4 教学视频
    • 2.5 小组任务展示
  • 3 第二章 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
    • 3.1 第一节  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 3.2 第二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
    • 3.3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种模式
    • 3.4 教学视频
    • 3.5 小组任务展示
  • 4 第三章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
    • 4.1 第一节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重性
    • 4.2 第二节  政治制度变迁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3 第三节  政治制度过程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4 教学视频
    • 4.5 小组任务展示
  • 5 第四章 民主制度的基本本原则与形式
    • 5.1 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
    • 5.2 第二节  人民行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
    • 5.3 第三节   民主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 5.4 教学视频
    • 5.5 小组任务展示
  • 6 第五章  比较选举制度
    • 6.1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 6.2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内容
    • 6.3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6.4 教学视频
    • 6.5 小组任务展示
  • 7 第六章   比较政党制度
    • 7.1 第一节   政党与政党制度
    • 7.2 第二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
    • 7.3 第三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比较研究
    • 7.4 教学视频
    • 7.5 小组任务展示
  • 8 第七章  比较代议制度
    • 8.1 第一节   代议与代议制度
    • 8.2 第二节  中西方代议制度基本特点
    • 8.3 第三节   中西代议制度的主要差异
    • 8.4 教学视频
    • 8.5 小组任务展示
  • 9 第八章  政府行政制度
    • 9.1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制度
    • 9.2 第二节   行政制度类型及特征
    • 9.3 第三节  中外行政制度的比较
    • 9.4 教学视频
    • 9.5 小组任务展示
  • 10 第九章   比较司法制度
    • 10.1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 10.2 第二节 司法原则
    • 10.3 第三节  中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 10.4 教学视频
    • 10.5 小组任务展示
  • 11 第十章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1.1 第一节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1.2 第二节  当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
    • 11.3 教学视频
    • 11.4 小组任务展示
  • 12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2.1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 12.2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 12.3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类型
    • 12.4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12.5 教学视频
    • 12.6 小组任务展示
  • 13 第十二章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
    • 13.1 第一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第二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 13.3 第三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类型
    • 13.4 第四节  当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趋势
    • 13.5 教学视频
    • 13.6 小组任务展示
  • 14 第十三章 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欧洲联盟
    • 14.1 第一节 欧洲联盟的形成和发展
    • 14.2 第二节 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 14.3 第三节 欧洲联盟的立法制度
    • 14.4 第四节 欧洲联盟的司法制度
    • 14.5 教学视频
    • 14.6 小组任务展示
第三节  中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第三节  中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历史传统、社会环境、国民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因而中西司法制度在内容、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区别,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些区别和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八个方面:

一、理论基础不同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组织体系不同

西方国家的传统观点认为,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就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此外,中西国家在司法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律师组织等的组织体系上也存在着类似的差异。

三、职责权限不同

在西方国家,法院的职权范围十分广泛,除审判案件、解释法律的权力外,还有违宪审查、制定程序规则、创设法律和处理非诉讼事务(如财产登记、检验遗嘱等)等职权,而这些职权很多都是我国的法院现阶段所不具有的。西方国家的法院、法官权力都比我国的法院、法官权力大得多,其法官享有充分的地位保障和物质保障,而我国的法官到现在还不能像西方国家的法官那样享有较高的待遇和较大的权力。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职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除传统上的作为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职能外,还有诉讼监督职能、一般监督职能、干预民事及行政诉讼职能、保护公民权利职能等等。而在中国,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包括对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对民事法律和行政诉讼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监所实施的监督等。

四、审判模式不同

在审判模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即“辩论主义”(或“对审主义”)和“审问式”(或“纠问式”)。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前一种模式,法官只扮演一个“消极的裁判者”角色,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相互辩论,双方辩论结束后由法官判决。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后一种模式,法官是“积极的仲裁人”,由法官主动向原告和被告、证人提问,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另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模式上,也开始吸取英美法系“辩论式”的某些做法。在中国,人民法院一直实行的是“审问式”的审判模式。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力图克服“审问式”审判模式的弊端,吸取“辩论主义”审判模式的长处。但从总体上说,我国仍然实行的是“审问式”的模式,法官坐堂办案,在各种诉讼中处于积极、主导地位。

五、人事任免不同

西方国家司法人员的任免是非常严格的。各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都有较高的条件要求,任免程序也特别严格,如日本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由天皇任命。为了保障法官、检察官排除外界干扰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西方国家大都规定其任职固定,法官、检察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除职务或令其提前退休,只能依照法定条件予以弹劾、撤职。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不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作了要求,但弹性较大,远不及西方国家的要求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免。在实践中,担任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重要职务的法官、检察官都由党委提出人选,再由权力机关任免。

六、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的待遇不同

西方各国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体制大都实行垂直管理,司法人员的待遇普遍比较高。但两大法系国家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较文官高得多,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培训、退休等都有独立的规定,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实行垂直管理。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传统上一直作为公务员管理,法官、检察官享受文官式待遇,不同级别的法官、检察官待遇与相应级别的文官待遇相参照而确定。中国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体制一直与普通行政人员的管理体制相同。法官、检察官的级别、待遇都按照行政人员的方式来确定。我国法官、检察官实际享受的待遇普遍低于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

七、工作制度不同

在审判工作方面,西方国家有的实行三级两审制(如美国、德国),有的实行四级三审制(如日本),其法官享有较充分的独立自主权。我国则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在法院内部目前还设有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在检察工作制度上,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如在英国,总检察长负责制定工作准则或政策规定,监督全部检察控告活动,并向议会负责。而中国的检察权的行使是赋予检察机关,而不是赋予检察长。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可见,中国是通过集体领导方式来行使检察权的。

八、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作用不同

西方国家实行多党制、两党制轮流执政,执政党总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安插党羽,掌握控制司法权。其他在野党也采取各种方式来影响司法工作。不管哪个政党执政,资产阶级司法机关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职能没有改变,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没有改变。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组织的领导人都是先由党委提名,后才交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都设有政法委员会,由党委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司法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工作中起着直接领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