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一、司法、司法权与司法制度
司法,简而言之,就是法的适用或执行,也是司法活动的简称。具体而言,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其中,执行法律的主体一般叫司法机关,其适用法律的权力叫司法权。司法制度则是规范司法活动的所有规定的总称。
司法、司法制度同法一样,都是历史性的概念,它们伴随着国家、阶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自从有了法和司法机关,也就有了司法和司法制度。在人类历史上,司法和司法制度大致经历了这样的发展阶段:(1)国家审判代替私人复仇;(2)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司法机关;(3)司法制度中检察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离,形成专门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行政、立法、司法大权集中于君主手中,君主就是最高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立司法制度江主管一切司法活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与司法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基础上形成的,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司法方面的重要表现。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在遵循司法独立等有关原则的前提下,对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程度、司法行政工作及其他与司法相关的活动进行规定的总称。
进一步分析上述对司法制度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司法制度的特征。
1.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制度。凡举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中的性质、地位,司法机关的建立和组织,司法人员的产生或配备等各方面制度,皆属司法制度的范畴。
2.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的制度。这里面包括司法机关司法权的种类、范围、行使原则和监督制约等多方面的内容。
3.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进行司法活动的制度。其中最核心的是司法活动程序规范。
综观各国,司法权及与司法相关的权力主要有下面一些:
1、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各种法律纠纷依法裁决的权力,为司法审判权。主要审理各种民、刑事案件,有些国家还包括审理行政案件。
2、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亦称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程度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尽管西方各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不尽相同,但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①一般立法的合宪性;②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③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冲突;④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3、行政司法权。行政司法权一般有两种含义。第一,从行使权力的主体来理解,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以司法或半司法的程序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或行政纠纷作出裁定的权力,是狭义的行政司法权,有些国家称之为行政裁判权或半司法裁判权;第二,从案件的性质角度来理解,审理和裁决行政案件,审查和监督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国家权力,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的狭义的行政司法权,也包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即行政审判权。一般来说,当行政司法权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时,通常称之为行政裁判权,而当由法院来行使时,通常称为行政审判权。
4、检察权。各国对检察权的看法并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权主要指公诉权,检察官仅仅作为起诉者。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除了公诉权,还包括侦查权、监督法院适用法律及判决执行的权力等。
5、司法行政权。严格说来,这并不是司法权,但它与司法权密切相关。司法行政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处理某些具体行政性质的事件即非诉讼事件的权力,如遗嘱的执行、结婚的公证等;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管理司法活动的权力,主要指司法工作人员的任免、薪酬的发入及管理等权力。
二、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政治、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
(一)司法制度的作用和功能
1.它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司法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阶级实质而言,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则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工具。
2.它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它必然要为巩固和发展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
3.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整个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司法体制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司法制度的功能
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分界功能。即将司法系统与非司法系统或外界环境区分开,将司法机关与非司法机关区分开,将司法人员与非法司法人员区分开,将进入司法系统的各种机构和人员的角色区分开,并界定这些机构和人员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组织功能。即建构司法组织,确定司法组织的内部构成和职责权限;建构司法体制,确定各级各类司法组织的权力范围和相互关系;录用司法人员,确定各级各类司法人员的责、权、利。
3.输入功能。即对外界向司法系统提出的各种诉求进行甄别,首先将其区分为可受理诉求与不可受理诉求,继而将可受理诉求进一步区分为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等,并确定具体由哪个机构或组织来受理某类诉求以及受理的手续和程序。
4.过程功能。即开动司法机器,运转司法程序,贯彻司法原则,保证司法活动按照原则和程序进行,在某一特定过程结束时作出相应的司法决策。
5.执行功能。主要是通过对诉至司法机构争议的裁决来执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具有上述功能,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内容多有差异,因此上述功能在不同国家的具体表现是各不相同的。
此外,各国司法制度所处环境的不同也对其功能发挥的情况有很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