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西方代议制度基本特点
一、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就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基本标志或本质属性。我们讲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已经确立代议制度好几百年的西方发达国家议会为代表,而且将西方议会作为一个整体,寻找它区别于中国代议制度的基本不同点。
(一)西方国家议会的本质特征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
首先,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最佳形式。在法律上,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是开放式,资产阶级的每个成员,不同的资本利益集团及各资产阶级政党是平等的,它们都有机会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和途径进入议会这一国家立法机关,反映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这一次没有进入议会,隔3年或5年会再有机会,选上的不一定永远选上,落选的不一定永远落选,一切取决于公开竞争性的选举,机会均等。代议制度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彼此间矛盾提供了可能,从而有利于维护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统治。
其次,它是维护资本统治的最好的工具。议会制这种形式上的民主不仅能够满足资产阶级各集团和绝大多数成员的政治需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他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需要。它的突出特点就是给“机会”,给“出路”,即把被统治阶级也纳入到资本的统治过程中来。因为至少从表面上,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游戏”是开放式的,规则对任何人都是一样,无论是哪个阶层的人,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这种精巧极致的“民主”形式很能欺骗和迷惑人们。
第三,它是保持社会活力的助推器。孟德斯鸠说过,绝对的权力就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资产阶级也难逃这一历史定律。如果某一资产阶级集团长期把持国家政权,没有其他权力的制约,没有外在的压力,必然会腐败,必然使国家和社会显得毫无生气和活力,从而会危及整个资产阶级的统治。议会制度从两个方面来遏止这一情况的发生:即通过定期的、开放式议会选举,通过另一些反对势力的存在,一方面有效遏止政权的腐败,另一方面不断更新国家政策,使国家和社会保持一定的清廉和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特征是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世界,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权力都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存在三种国家机关,但三个部分(三种国家机关)的关系模式是不一样的。和社会主义国家相比,西方国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议会和行政、司法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命令与指挥的隶属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不同,西方国家议会在实际上并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方面,议会只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掌握国家立法权;另一方面,它也承担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功能。
(三)西方国家议员大多是职业政客
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舞台上,活跃着两种人:由选举产生的党派政客和由任命而产生的职业官僚(“政客”和“官僚”在这里是从中性意义使用的)。职业官僚是指那些在政府的行政部门工作、处理具体和技术问题的官员,这些人通常由考选和委任产生。政客则是指那些以从事政治为职业的人,这些人必须通过选举产生。这两类人构成西方政治体制的基本要素,议员——职业政客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独特产物。
(四)西方国家议会政治是一种金钱政治
一位美国选举官员曾经说过:“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真正起作用的依然是金钱,实质上是选举“金钱”的制度、选举“资本”的制度。各资本财团通过提供大量竞选资金确保把自己的政治代表选人议会,因而议会的议席基本都是大资产阶级政党所把持。日本1974年参议院选举,出现了“五当四落”的奇闻,即花5亿日元就当选,花4亿日元就落选。1978年法国立法选举,平均每个候选人的竞选费用将近13.2万法郎;美国近年的总统竞选,动辄就需几千万美元。
(五)西方国家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融为一体
近现代国家政治可以说就是政党政治。但是,真正将政党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的是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政党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政党制度成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政党的职能或者最终目标就是夺取政权、保持政权或影响政权的活动,只有掌握政权才能实现本阶级或本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成为他们斗争的主要场所之一。政党通过它在议会内的组织(议会党团),操纵或影响议会活动,进而控制或影响政府的活动,实现党的纲领、政策以至具体目标。为此,一些政党对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活动规定了严格纪律和进行严密控制。而议会的全部活动,包括议会的组织,也都是以政党为基础加以安排。西方国家把选举制、代议制、政党政治作为西方民主的三大支柱,其最终落脚点在议会,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合为一体。
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点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政治形势的需求,形成了与西方议会制度不同的特点。
(一)全国人大是代表人民进行国家管理
中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来管理国家,是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以选举形式所委托的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经由人民通过层层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来管理整个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使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同时集中表达了他们的共同意志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实现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
(二)全国人大是议行合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宪法还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等)。与此同时,宪法并未赋予任何国家机关有权解散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包括临时召集)和任期的延长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切表明,中国的全国人大是名符其实的真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委托,只对全国人民负责。
(三)全国人大的代表来自人民
与西方议员作为职业政客截然不同,中国全国人大代表是非专职的(少数担任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组成人员除外)。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也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并非是把政治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全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职业,绝大多数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另一部分则为人民解放军代表和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他们中间有相当多的人是先进模范人物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四)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
尽管中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全国人大的领导,但中国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表述,使中国共产党以执政党的地位承担起具体的领导职责,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全国人大的直接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其党章中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同其他组织一样,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通过合乎法律的程序,将自己的政策、方针,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和决定中。中国共产党对全国人大的领导,是一种政治领导,是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以代表身份的活动来实现的。在全国人大之外,中国存在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