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主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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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主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一、“分权制衡”原则
1.孟德斯鸠
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著述影响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以系统和完备地阐述分权制衡理论而享有盛名。
孟德斯鸠指出:“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将权力划分为:
(一)立法权力;
(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三)有着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对于以上三项权力,孟更加倾向于行政权力,强调限制立法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