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行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
一、代议民主制理论
“好政府”的基本标准:
一是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二是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
二律背反:
•假如听从人民,他就不再是专制君主而是立宪君主;
•假如不是这样,他就必须用他的专制权力将反对意见压下去,或者发生人民与独夫之间持久的对抗,从而不再是一个好君主了。
最完善政府:代议制政府
•密尔认为,在民主政体下,由于每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在一定时间亲自担任社会职务,参加公共管理,就容易培养起积极主动的精神和努力向上的性格。
•“所有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所以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
代议民主制经典概念
• “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侯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
二、代议制的意义与缺陷
代议制体现现代民主的三个原则:
u第一,“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原则。
u第二,“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
u第三,“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
代议制的缺陷:
其一,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即议员的智力条件不充分
其二,立法受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即存在着阶级立法的倾向。
三、议会代议制与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是结合代议制理论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实际并对代议制进行了扬弃而产生的新型的代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