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法与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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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与政治制度
一、 宪政:宪法与政治制度的高度整合
“宪法”内涵之演进:
古希腊时期:同于政治制度;
古罗马时期:国家最高法律;
罗马帝国时期:皇帝的建制和诏令;
中世纪欧洲:确认教会和封建领主特权的法律;
近现代“根本法”:人民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契约。
宪政代表了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宪法由于获得了政治内涵而成为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制度由于获得了宪法的支撑而取得政治合法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宪法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冲突的最高准绳。
第二,宪法为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实体和程序规范。
第三,政治制度为宪法精神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政治制度与宪法关系的三种类型
以动态视角看,宪政或宪法与政治制度的整合,不是与生俱来、凝固不变的,与世间万物一样,它同样需要经历一个此消彼长、相互磨合的过程。
宪法与政治制度之间的三种关系:
1.以制定新宪法的方式确立新的政治制度(法国)
2.政治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不涉及宪法更迭(美国)
3.修改或制定新的宪法,基本政治制度保持不变(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