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

梁俊山

目录

  • 1 绪论
    • 1.1 主要内容
    • 1.2 教学视频
    • 1.3 小组任务展示
  • 2 第一章 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
    • 2.1 第一节  国家、国家形式与政治制度
    • 2.2 第二节 宪法与政治制度
    • 2.3 第三节 战后宪法与政治制度
    • 2.4 教学视频
    • 2.5 小组任务展示
  • 3 第二章 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
    • 3.1 第一节  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 3.2 第二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
    • 3.3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种模式
    • 3.4 教学视频
    • 3.5 小组任务展示
  • 4 第三章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
    • 4.1 第一节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两重性
    • 4.2 第二节  政治制度变迁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3 第三节  政治制度过程与政治文化的关系
    • 4.4 教学视频
    • 4.5 小组任务展示
  • 5 第四章 民主制度的基本本原则与形式
    • 5.1 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
    • 5.2 第二节  人民行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
    • 5.3 第三节   民主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 5.4 教学视频
    • 5.5 小组任务展示
  • 6 第五章  比较选举制度
    • 6.1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 6.2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内容
    • 6.3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6.4 教学视频
    • 6.5 小组任务展示
  • 7 第六章   比较政党制度
    • 7.1 第一节   政党与政党制度
    • 7.2 第二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
    • 7.3 第三节  中西方政党制度比较研究
    • 7.4 教学视频
    • 7.5 小组任务展示
  • 8 第七章  比较代议制度
    • 8.1 第一节   代议与代议制度
    • 8.2 第二节  中西方代议制度基本特点
    • 8.3 第三节   中西代议制度的主要差异
    • 8.4 教学视频
    • 8.5 小组任务展示
  • 9 第八章  政府行政制度
    • 9.1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制度
    • 9.2 第二节   行政制度类型及特征
    • 9.3 第三节  中外行政制度的比较
    • 9.4 教学视频
    • 9.5 小组任务展示
  • 10 第九章   比较司法制度
    • 10.1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
    • 10.2 第二节 司法原则
    • 10.3 第三节  中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 10.4 教学视频
    • 10.5 小组任务展示
  • 11 第十章 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1.1 第一节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11.2 第二节  当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
    • 11.3 教学视频
    • 11.4 小组任务展示
  • 12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
    • 12.1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 12.2 第二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 12.3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类型
    • 12.4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12.5 教学视频
    • 12.6 小组任务展示
  • 13 第十二章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
    • 13.1 第一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第二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 13.3 第三节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的类型
    • 13.4 第四节  当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趋势
    • 13.5 教学视频
    • 13.6 小组任务展示
  • 14 第十三章 非国家实体政治体系——欧洲联盟
    • 14.1 第一节 欧洲联盟的形成和发展
    • 14.2 第二节 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 14.3 第三节 欧洲联盟的立法制度
    • 14.4 第四节 欧洲联盟的司法制度
    • 14.5 教学视频
    • 14.6 小组任务展示
第一节  国家、国家形式与政治制度

第二章 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

一、教学时数及课时安排:4课时

二、教学重点、难点:

     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模式。

三、教学要点

 

第一节  国家、国家形式与政治制度

一、国家及其观念

     “古希腊伦理国家观”:亚里士多德表述为每个城邦各是一种类的社会团体,“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团体中最高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得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

古罗马法人国家观”:

    西塞罗,将国家看作是一个法人团体,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契约论:

卢梭:国家主权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当人类历史发展到了“阻碍自然状态存在下去的力量大于促进自然状态存在的力量的,时候”人们便集中起来达成一个契约,并在契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国家是一个“道德和集体”的有机体,它有自己的总意志,即“公意”。公意既是国家利益的体现,又是国家幸福的代表,并且成为衡量国家合理性的标准。为了保障公意的实现,社会契约需要赋予国家一个权力用以实现公意并适应于全体成员,这个权力就是主权。主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公意,属于集体存在又存在于每一个成员手中,因此是绝对的,不能分割和转让。所以卢梭极力反对代议制而提倡直接民主。

 

二战之后:

(1)多元主义国家观

认为国家只是一个反映和平衡社会各个利益团体要求的消极机器,为保证其合理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国家不应保有单一的主权,而应最大限度地将主权分配给自治区域和职能性团体,以利于充分发展公民的福利和个性。

(2)精英主义国家观

     认为人类分裂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任何社会无可回避的事实,那些在统治阶级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政治精英,对于国家以及国家的运转起着关键的作用,历史不过是精英集团吐故纳新的绵延过程,主权在民只不过是理论家的幻想。

(3)新保守主义国家观

     认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某种等级秩序,惟有国家这样一个承载着传统、秩序、等级、自由诸价值的强大政治权威,才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任何个人都“应当被看作仅仅是这个更普遍的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人及其权利只有通过国家才具有意义。

(4)马克思主义的结构主义国家观

     认为国家是独立于统治阶级和政治官僚的一股结构性力量,正是这种“无意识结构”使国家得以有效地组织统治阶级,运用暴力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手段瓦解被统治阶级,并使后者确认资本主义的优越性。

二、国家的阶级特性与政治制度的阶级属性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关于国家形成的一般规律:铁器的发现和使用使社会生产力获得大幅度的提高,剩余财富以及随之形成的家庭破坏了原有的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社会关系,社会分工与分层导致阶级聚合与对立,而贯穿在整个社会变迁中的阶级斗争,则使得一个按照地域进行统治的、与社会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应运而生。

    国家的双重特征:公共管理机构和暴力统治机器

    国家的阶级特性决定了政治制度的阶级属性:

     1.在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国家,政治制度往往会成为实施阶级统治的必要工具。

     2.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阶级结构状况和阶级斗争状况。

文本框: 横向文本框: 纵向

1.政权组织形式政治制度的横向权力关系

补充材料:

(一)西方国家的政体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体主要分为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两种,下面将分别加以阐述。

   1.君主立宪制

   概括地说,君主立宪制政体是在封建君主制的基础上演变、发展起来的,在现代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君主的权力受到国家宪法的限制。当代西方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又可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两种类型。

   (1)议会君主制   

   它的主要特点是: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议会中的多数党(即获多数议席政党)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君主必须在宪法规定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并受到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约束与限制。现在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挪威、丹麦、荷兰、瑞典、卢森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等。

   (2)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的政体特征首先表现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是君主。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是,议会的权力是有限的。在二元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对议员拥有一定的任命权,君主往往通过任命议员来控制议会。而且,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贵族院(或参议院)通常拥有立法大权。二元君主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内阁是从属于君主的最高行政机构。内阁首相须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须经过君主的批准。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只对君主个人负责。决定内阁去留的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议会无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无权拒绝内阁提出的法案。此外,君主拥有最高行政权、军事统帅权、对外决策权等。现在主要有尼泊尔、科威特、摩洛哥、约旦哈希姆王国等国家仍采用二元君主制。

   2.共和制

   共和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不是终身任职。

由于在不同的国家中,总统、议会、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这种政体分为不同的形式。

(1)议会共和制

在议会共和制政体下,议会不仅是国家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为国家权力中心。政府(内阁)是由占议会中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上述特征是议会君主制政体也具有的,但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的区别在于其国家元首是总统而不是君主。

一般说来,议会共和制国家的总统由选举产生,而且规定了一定的任期。[1]君主对自己的行为不仅不负政治责任,而且也不负法律责任。议会共和制国家的总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这一点与议会君主制国家的君主地位很相似,所以被称为“虚位元首”。但是,作为一级国家机构,总统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他拥有批准法律、公布法律的权力,并主持国家礼仪性事务。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职权需经议会做出决议或内阁总理或有关部长的连署;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没有否决权,但可以请求两院重新审查,如果两院重新通过,则成为法律,国家元首必须立即公布。

当代的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希腊、冰岛、印度、新加坡等国仍然实行议会共和制。

   (2)总统共和制

   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分立、平等、相互制衡。总统制是由美国最早创立的一种政体形式,现在,它已逐步发展成为—种比较稳定、影响较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下面几点:

   第—,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内阁对总统负责,内阁中可不设总理职位。

第二,尽管在总统制下也设有内阁,但其内阁与议会制国家的责任内阁的地位、作用有很大差别。如美国的内阁是由总统、副总统及各主要行政部门的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官员组成。它不是决策机构,而只是总统的咨询机构。

第三,在总统制政体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权力分离,并相互制约。在议会制政体下,内阁(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而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他在名义上向选民负责,而不是向国会负责。国会不能迫使总统及其领导的内阁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只有当总统及政府重要官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够对其进行弹劾。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之外,还有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尼日利亚、扎伊尔、加蓬、塞内加尔、埃及、博茨瓦纳、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等国。

(3)委员会制

   在共和制政体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就是瑞士联邦实行的委员会制。

瑞士联邦的最高行政权掌握在联邦委员会手中,这是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它由联邦议会选出七名委员组成,七名委员分别担任七个部的部长,任期四年。联邦委员会在议会监督下负责执行法律,制定法规,对外签订国际条约,有权对军队发布动员令,并领导联邦各州。联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政府决定需有四名以上委员同意才能够生效。联邦委员会设有主席和副主席,即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在七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国家元首——瑞士联邦主席,其主要权力是:对外接受国书和从事外交礼仪方面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裁决权。瑞士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是联邦的立法机关。联邦委员会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服从,不得持有异议,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推翻联邦委员会。

(4)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政府制度是一种介于总统制政府制度与内阁制政府制度之间、兼有内阁制特点的总统制政府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在半总统制政府制度下,形式上设有两名行政首脑,即经全民投票产生的总统和经总统任命产牛—趵总理。总统与总理的关系是;前者决定大政方针,后者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在实行半总统制政府制度的国家,由总理、国务部长、部长、国务秘书等组成的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就这一点而言,半总统制政府制度具有内阁制政府制度的特点。在半总统制政府制度下,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不对任何机关负责。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交决策、统领军队等权力。同时,总统直接掌握行政大权:可以无须经议会同意而自行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副署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发布总统咨文;可以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并将此项法案提交公民复决。此外,总统还有权解散议会。由此可见,在一定意义上,半总统制政府制度下的总统的权力比一般总统制政府制度下的总统的权力还大。

采用这种政府制度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奥地利、芬兰、冰岛、葡萄牙等。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俄罗斯和东欧一些国家也采用这种政府制度。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形式

在现代社会,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模式在体制上以既强调民主又强调集中为特征,简称为民主集中体制。

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符合本国需要的政体模式。在具体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但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政体模式主要有:巴黎公社、苏维埃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巴黎公社。

   1871年3月,法国工人阶级在巴黎,用革命手段摧毁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了巴黎公社,创立丁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体形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巴黎公社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主要有:废除常备军,代之以人民,用普选产生的,随时可以撤换。领取普通工人薪金的公职人员,代替旧官吏,用议行台一制代替三权分立制,废除旧警察和官吏,把公职人员变成人民的公仆。可以相信巴黎公社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创立的一种全新的政体模式,在这里,政权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着广泛的民主基础。同时,选举出的代表又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集中起来,充分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是.巴黎公社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型,政体模式也很不成热,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2.苏维埃制度。

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列宁领导下建立的苏维埃制度,作为新型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是人民代表会议,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苏维埃后,再由苏维埃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而形成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苏维埃都由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在民主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使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有了统一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吸收和借鉴了苏维埃的经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的,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人民代表,组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再由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组成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又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军事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从而产生了中央国家机关。至此,国家机构组织体系自下而上通过选举而产生和组织起来,其中,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全同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很明显,这个政权形式是民主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又由人民代表大全选举产生。同时,这个政权形式又是集中的,各级国家权力都集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国家权力都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最高权力,使玫权组织形式有着坚实的、统一的基础。

2.国家结构形式政治制度的纵向权力关系

国家结构指的是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西方国家结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指的是在国家内部划分各级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单一制国家有单一的宪法,有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国内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实行独立的权力;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单一制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在当代西方国家中,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等国家都是单一制国家。

(二)复合制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一种国家联盟结构,即由几个国家或几个邦结合一起组成国家联盟。按照联盟的程度不同,复合制国家又可分为邦联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

    邦联制国家:邦联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留了独立主权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利益(如政治、军事或经济利益)而建立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其成员国根据相互签订的协约,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邦联机构某些权力。除此之外,邦联成员国各自仍保留对内、对外的主权,保留本国政府机关的一切职能,并有权自由退出邦联。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的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的军队、税制、预算、国籍等。总之,邦联不是—个主权国家。邦联所设置的统一机构是一个协商性的“邦联议会”或成员国的“首脑会议”,它的决定只有在经过成员国政府的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世界上实行邦联制的是1982年成立的塞内冈比亚邦联。另外,欧洲共同体也是一种类似于邦联制的国家联盟。

    联邦制国家:是由几个联邦组成单位(如州、省、邦等)结合在一起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制国家对外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内部事务中,联邦和各个组成单位各成体系。联邦制国家有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联邦宪法,有全国共同的联邦权力机关,各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及在本单位内进行活动的权力机构。一般说来,联邦和各组成单位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依据联邦宪法划分各自的权力范围。有关全国的外交、军事、财政、立法等事务由联邦中央政府管辖,各联邦组成单位必须遵守联邦宪法,并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条件下制定本地区的宪法和法律,管辖本地区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项具体事务。有些联邦制国家的联邦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其中有一院通常是由各联邦组成单位选派代表组成的。



[1]有些国家,如突尼斯、马拉维、海地等国家的总统不是选举产生,并且终身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