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

郝小辉、石永平、冯珣

目录

  • 1 犯罪现场勘查学导论
    • 1.1 犯罪现场介绍
    • 1.2 现场勘查的意义及古代发展
    • 1.3 现场勘查现代发展
    • 1.4 课堂讨论
    • 1.5 犯罪现场的概念
    • 1.6 犯罪现场的特点
    • 1.7 犯罪现场的分类(一)
    • 1.8 犯罪现场的分类(二)
  • 2 犯罪现场勘查
    • 2.1 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目的
    • 2.2 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
    • 2.3 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
    • 2.4 课程视频
  • 3 犯罪现场保护
    • 3.1 犯罪现场保护的概念、任务
    • 3.2 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
    • 3.3 授课视频
  • 4 犯罪现场的勘查与指挥
    • 4.1 犯罪现场勘查与指挥课程
    • 4.2 授课视频一
    • 4.3 第二节视频
    • 4.4 犯罪现场勘查与指挥作业
  • 5 现场访问
    • 5.1 现场访问授课视频
    • 5.2 现场访问实训
  • 6 认识刑侦工作改革
    • 6.1 刑侦改革40年
    • 6.2 共和国刑侦专家  孙玉友
    • 6.3 共和国刑侦专家  许国平
    • 6.4 共和国刑侦专家  刘忠义
    • 6.5 共和国刑侦专家  郑道利
    • 6.6 共和国刑侦专家  徐利民
  • 7 犯罪现场勘验
    • 7.1 现场勘验的概念、对象
    • 7.2 现场勘验的步骤
    • 7.3 现场勘验的一般要领
    • 7.4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 7.5 授课视频、课后作业
  • 8 现场搜索
    • 8.1 现场搜索的概念、任务、要求
    • 8.2 现场搜索的目标、范围和重点
    • 8.3 现场搜索的实施过程和具体形式
    • 8.4 现场搜索中的查缉措施
    • 8.5 授课视频、课后作业
  • 9 现场分析
    • 9.1 现场分析的概念、意义、方法
    • 9.2 现场分析的内容
    • 9.3 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
    • 9.4 侦查途径的选择
    • 9.5 授课视频、作业
  • 10 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
    • 10.1 痕迹物证的法律依据、概念及种类
    • 10.2 手印的发现和提取
    • 10.3 足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4 工具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5 枪弹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6 其他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7 文书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 10.8 血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9 授课视频、作业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候,以及报案⼈员的基本情况。(2)现场保护⼈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3)参加勘查⼈员和见证⼈员的基本情况。(4)勘验⼯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以及见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被告⼈拒绝检查时,侦查⼈员与审判⼈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具,试验的⽬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最后,⽆论上述任何⼀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17⽇)

  第⼀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18⽇)

  第⼀百七⼗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七⼗三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14⽇)

  第⼀百九⼗⼋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可以对⼈⾝进⾏检查。

  犯罪嫌疑⼈如果拒绝检查,侦查⼈员认为i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侦查⼈员或者医师进⾏。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员、检查⼈员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零四条侦查实验的经过和蛄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员签名或者盖章。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公安部发布)

 ⼀、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要环节,在刑事侦察⼯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教育基层公安保卫⼈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员,获悉发⽣案件后,应⽴即组织好⼒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员到达之前,不允许任何⼈进⼊现场。

  2.遇到⽓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犯罪嫌疑⼈时,要布置专⼈监视;对罪犯或嫌疑⼈要提⾼警惕,防⽌逃脱,⾏凶,⾃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命危险的被害⼈或者犯罪嫌疑⼈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者⼝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的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发⽣意外。

  5.对爆炸,纵⽕现场,应⽴即扑灭⽕险,排除险情。在急救⼈命,扑灭⽕险,排除险情时,要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有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切现场。

  现场勘查必须统⼀认识,统⼀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矿,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发⽣的重⼤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勘查。勘查重⼤案件的现场,上⼀级公安机关应排⼈参加指导。有些⼀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指挥。⼀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员统⼀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或上⼀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部统⼀指挥。

  3.参加现场勘查的⼈员,⼀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员_参加。劫查特别重⼤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参加。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关,为⼈公正的公民左见证⼈,公安司法⼈员不能充当见证⼈。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关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缺。接到报案后应⽴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先要了解案件发⽣,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秩序等现场分⼯,组织⼒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鉴别和控制销赃等警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观察,弄清现场的⽅位。中-和内部的⼤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进⼊现场,找处⼀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现场。

  5.进⾏勘查时,⾸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各种技术⼿段和⽅法,对现场上有关的部位和物体详细进⾏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研究与犯罪⾏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形成实验。

  七、勘查有⼫体的现场,必须有法院参加。⼫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着状况,⼫体的外表现象研究伤痕的形态,⼤⼩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指指纹和掌纹,提取⾎,尿。胃内容物等。

  3.对⽆名⼫体的相貌特征,⽣理,病理特征,研究⾐着,携带物品和⼫体包装物的特征,进⾏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律捺印⼗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体应按卫⽣部《解剖⼫体规则》执⾏。

  ⼋、现场勘壹必须拍摄现场照⽚,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当事⼈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员和勘壹⼈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和有关场所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研究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研究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员,勘查⼈员,笔录制作⼈员研究见证⼈签名;⼫体检验笔录应由法院单独制作;再次勘查和检验⼫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位,概览,中⼼,细⽬照⽚。照⽚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象设备的,可以同时进⾏录象。对⽆名⼫体,必须拍摄整客照⽚。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具,⼫体的具体位置研究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的保留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_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的物品或绝密⽂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以上领导批准。

  ⼗、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急救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照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员,均应严格服从统⼀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故损坏现场上的然后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