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

郝小辉、石永平、冯珣

目录

  • 1 犯罪现场勘查学导论
    • 1.1 犯罪现场介绍
    • 1.2 现场勘查的意义及古代发展
    • 1.3 现场勘查现代发展
    • 1.4 课堂讨论
    • 1.5 犯罪现场的概念
    • 1.6 犯罪现场的特点
    • 1.7 犯罪现场的分类(一)
    • 1.8 犯罪现场的分类(二)
  • 2 犯罪现场勘查
    • 2.1 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目的
    • 2.2 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
    • 2.3 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
    • 2.4 课程视频
  • 3 犯罪现场保护
    • 3.1 犯罪现场保护的概念、任务
    • 3.2 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
    • 3.3 授课视频
  • 4 犯罪现场的勘查与指挥
    • 4.1 犯罪现场勘查与指挥课程
    • 4.2 授课视频一
    • 4.3 第二节视频
    • 4.4 犯罪现场勘查与指挥作业
  • 5 现场访问
    • 5.1 现场访问授课视频
    • 5.2 现场访问实训
  • 6 认识刑侦工作改革
    • 6.1 刑侦改革40年
    • 6.2 共和国刑侦专家  孙玉友
    • 6.3 共和国刑侦专家  许国平
    • 6.4 共和国刑侦专家  刘忠义
    • 6.5 共和国刑侦专家  郑道利
    • 6.6 共和国刑侦专家  徐利民
  • 7 犯罪现场勘验
    • 7.1 现场勘验的概念、对象
    • 7.2 现场勘验的步骤
    • 7.3 现场勘验的一般要领
    • 7.4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 7.5 授课视频、课后作业
  • 8 现场搜索
    • 8.1 现场搜索的概念、任务、要求
    • 8.2 现场搜索的目标、范围和重点
    • 8.3 现场搜索的实施过程和具体形式
    • 8.4 现场搜索中的查缉措施
    • 8.5 授课视频、课后作业
  • 9 现场分析
    • 9.1 现场分析的概念、意义、方法
    • 9.2 现场分析的内容
    • 9.3 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
    • 9.4 侦查途径的选择
    • 9.5 授课视频、作业
  • 10 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
    • 10.1 痕迹物证的法律依据、概念及种类
    • 10.2 手印的发现和提取
    • 10.3 足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4 工具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5 枪弹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6 其他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7 文书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 10.8 血迹的发现和提取
    • 10.9 授课视频、作业
现场访问实训

                                                               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访问笔录》属于叙述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包括文书名称,询问的时间、地点,侦查人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以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询问时间要写明询问起止时间并精确到分;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住处,还可以是在公安机关,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具《询问通知书》。

(二)正文。这是《询问笔录》最为实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对有关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

2、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义务。

按照公安部下发的《办案公开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对受害人和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询问人,并在笔录中注明。

3、向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案件涉及的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都应详细记录。要问清上述情况的来源、如现场目击、当场听到、事后听说等,同时还要问清当时的环境、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者了解情况等,对当时的时间空间做出全面、详细的记录。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的情况忘记或者记忆不深或者不是很肯定的,都应当记录清楚,以便侦查人员综合判断。

(三)、尾部。询问结束,侦查人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并注明结束的时间。

捺指印应使用右手食指,如因残疾等情况,使用其他手指捺印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

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根据案情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被询问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询问笔录中应显示法定代理人与被询问人之间的关系。询问结束后,由法定代理人在被询问人签署结束时间的下边写明“我全程参加,询问活动合法。”并签名(盖章)、捺指印。

如果有聘请的翻译人员在场也应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称)。

参加询问的侦查人员应在笔录尾部亲笔签名并写明单位及职务。

(四)、要求:

1、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捺指印。多次询问的,装订时按照制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2、询问笔录的纸张也应规范,首页应使用制式《询问笔录》文书专用纸。

3、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在询问时应当讲究方式方法,不得对两个以上的被询问人共同进行询问,防止互相影响,确保证言客观、真实、合法。

4、在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漏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询问证人、被害人。

5、询问笔录中,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律使用“问”和“答”表示,而不能用其他符号代替。

《询问笔录》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之一,案件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证据材料卷。


案件询问视频https://weibo.com/tv/show/1034:4387383076949581?from=old_pc_videosh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