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搜索中的查缉措施主要是指盘查和缉捕。大量的侦查实践表明,正确地使用盘查和缉捕措施,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查缉措施适用得当,可使侦查工作省时省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现场搜索的指挥者和参与者,对于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于现场或是逃离现场尚不远的,应及时、果断地采取查缉措施,以发现和抓住犯罪嫌疑人。
一、盘查措施
所谓盘查就是对于某些可疑人员或特定区域内的人员,通过盘问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犯罪嫌疑分子的一项侦查措施。
1.盘查对象
案件性质,类型不同,侦查工作的要求不同,则盘查中具体的盘查对象也不尽相同,但从实践中看,一般在搜索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应列为盘查对象:
①在已划定现场范围内滞留的人。
②形迹可疑的人。比如行动鬼鬼祟祟,表情或情绪异常,或是偷窥现场搜索和勘验活动的人。
③体貌可疑的人。比如其体貌特征与被害人或事主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似,或其衣着打扮有可疑之处的。
④携带可疑物品的人。比如携带有类似赃物之物的人,携带有巨额现金,或大量贵重首饰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人,携带有某种管制刀具和枪支武器的人。
⑤有其他可疑之处的人。比如身上有可疑的外伤,衣服沾附有可疑的泥土、草屑、血迹等。
2.盘查步骤及方法
一般而言,现场搜索中,盘查要通过以下步骤和方法进行:
①仔细观察,发现对象,盘查并不是对现场周围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盘问查询,这样无论是从工作角度还是人的精力而言,都是不可行的。因此,要进行盘查,首先必须要寻找发现盘查的对象,具体方法是,在现场搜索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的人员,看他们的行踪是否可疑,言语是否正常,在围观人员中,有现场勘查无符合上面所述五个条件的人员,搜索人员在观察时要做到善于捕捉人的某些细小表情和动作,要学会善于揣摸人的心理活动和由此反映在言行上的表现。
②向盘查对象表明自己的身份,以使盘查合法化。搜索人员在对盘查对象正式开始盘查前,要向其表明白己的警察身份,这样做一是可以使盘查活动合法化;二是可以由此营造出适当的盘查气氛;三是能端正盘查对象的情绪,以免出现拒不回答、不配合,胡言乱语,甚至擅自跑掉等情况,以使盘查活动能顺利进行。
③有针对性的进行盘问,盘问着重在于问。既要从已发生的案件(事件)和现场情况为依据,紧紧围绕盘查对象的身份,活动情况,随身物品及案件(事件)或现场的关系而展开。盘问中的提问要正确、简练,所提问题必须具有一定针对性,不能含混不清或与主题无关。盘问中,要密切注意盘问对象的语气,表情和动作,注意其情绪上的细小变化,要善于从盘问对象的回答中去发现矛盾,抓住矛盾,从而一追到底,迫使其缴械。盘问中如发现盘问对象为嫌疑人,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不测。如盘问对象有多个,则应分别盘问,以免互相之间影响和比照、比视相同的回答。
④认真检查、盘查的实质就是盘问和检查。因此在对盘查对象进行盘问的同时,还应对其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检查其身上的伤痕,要注意观察伤痕的位置、大小、深浅、形状与被害人所述或与现场情况是否相吻,要查清其伤痕的成因;检查其衣裤、鞋袜或身上沾附的物品,弄清其种类、名称、数量、沾附部位,进一步查清这些沾附物与现场有无联系,比如所沾附的泥土与现场上的泥土是否种类相同,成分相同,以确定其和现场之间的某种内在关系;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要注意检查盘查对象随身携带的各种证件和有关物品,如有身份证的,应仔细核对照片上的人与盘查对象是否同一人,如有枪支、刀等物的,应立即予以收缴,并查清其来源,如有与现场上丢失之物相同或相似之物品的,应查清其来源。在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严密注意盘查对象的动态,以防其行凶反抗或逃跑。
⑤盘查后的处理。盘查完成后,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结果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经过盘查认为其与案件无涉,排除嫌疑的,应立即放行,对某些对象还应做一定的安抚工作;对于经过盘查,认为其就是搜索的犯罪嫌疑人,或其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则应当场予以扣留。对于经过盘查,既未能肯定其犯罪嫌疑,又未能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应采取其他有关措施,予以妥善处理,如监视或是继续调查。
二、缉捕措施
在现场搜索中,一旦发现所要搜索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组织力量,予以缉捕,缉捕行动面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缉捕过程中,随时会出现被缉捕人反抗、行凶、自杀逃跑等情况,是一项十分危险的工作。因此,参加缉捕的一般应由公安人员和武警战士来担任,在缉捕过程中,必须步调一致,听从统一指挥和安排,军警之间要配合默契,同时还要讲究战略战术。
1.缉捕的准备工作
缉捕是一项十分危险的工作。因此,在事前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以求在行动时将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①人员准备。缉捕工作一般应由公安人员和武警战士承担,所以在事先明确搜索目标是犯罪嫌疑人时,就应与武警取得联系,以求他们的配合,其他人员如群众一般不应参与缉捕工作,以免发生伤亡,造成不良影响。
②武器装备。由于面对是犯罪嫌疑人,且往往身上带有凶器,如刀、枪,甚至炸药等,因此缉捕人员必须要携带武器,包括枪支、匕首、催泪弹、手榴弹等。
③其他器具准备。如照明工具、绳索、手铐以及必要的医药设备,以免缉捕人员受伤时,可进行及时处理。
④心理准备。参加缉捕的人员,必须要明确缉捕任务的艰巨性和危险性,要有勇敢无畏的精神,并要作好受伤甚至牺牲的准备。
2.缉捕的方法
缉捕中,因缉捕对象和缉捕地点及各种情况的不同,所应采取的缉捕方法也各不相同。
①非对峙状态下的缉捕。所谓非对峙状态下的缉捕,是指在现场搜索中,搜索人员已发现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惊动,没有察觉到,对其可进行的缉捕行为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抓捕,非对峙状态下的缉捕相对于对峙状态下的缉捕而言,危险性要小得多,但只要缉捕人员计划周密。行动迅速,及时,一般都能一举成功,在非对峙状态下的缉捕中,常见的策略、战术有以下几种:
包围收网。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在隐蔽状态下将其团团包围,以防其发觉后乘隙逃跑,然后慢慢收拢包围圈,直至将其捕获。
秘密进袭。当参加缉捕人员较少,难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包围圈时可用秘密进袭的方法进行缉捕,即乘犯罪嫌疑人尚未察觉,派精干的小分队突然快速进袭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从而一举抓获犯罪嫌疑分子。采用这种战术一要讲究秘密,如秘密性差,惊动犯罪嫌疑分子,则可能会引起其反抗,对缉捕人员造成伤害;二是要讲究快速,兵贵神速,趁犯罪嫌疑分子尚未察觉,还没有回过神来之机,一击成功。
守候捕获。在搜索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后,根据其活动规律,在其可能出入的地段或区域派缉捕人员进行守候,待其出现时将其捕获。还有一种情况也可采用守候捕获,即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未来得及转移、拿走或是掩埋、隐藏的赃款、赃物后,及时布置力量,进行守候,待犯罪嫌疑人前来取赃时,将其捕获。
内紧外松。这种策略方法适合于尚不明确地知晓谁是犯罪嫌疑人或是不知晓其确切的藏身地点,但已知道其藏身的大致范围这种情况。这时,如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惊动犯罪嫌疑人,而采用内紧外松的方法则比较有效,即公开地佯装撤走搜索力量,解除警戒,以松懈犯罪嫌疑人警惕之心,暗中则派人秘密监视各个出入口及交通要道,注意搜索范围内各种人员的动向和行踪,一旦发现可疑情况或反常现象,立即采取措施或转成公开缉捕,将犯罪嫌疑人缉捕抓获。
引蛇出洞。当搜索的范围是人员密集的居民区或生产区时,如用其他方法缉捕,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反抗、行凶甚至劫持人质,从而伤及无辜。这时,可用引蛇出洞之法,即可用某种借口或是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同事、领导将其骗出居民区或生产区,然后由缉捕人员在适当的地点将其捕获。
②对峙状态下的缉捕。所谓对峙状态下的缉捕,是指嫌疑对象已发觉缉捕人员针对其而进行的缉捕活动,并且嫌疑对象不甘束手就擒,而借助某种地形、地段或其他条件,与缉捕人员形成对峙局面,负隅顽抗的情况。这种对峙状态下的缉捕,实际上是缉捕与被缉捕双方面对面的交锋。这种缉捕工作的危险性较大。所以更应讲究策略方法,而切忌盲目蛮干。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对峙状态下的缉捕策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政策攻心,法律教育。对于已被包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实施攻心战术,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投案自首才是惟一出路,以此瓦解其顽抗的精神意志,击溃其侥幸的心理防线,促使其放下武器、投案自首。采用这种策略方法现场勘查时要注意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必须正确、必须有针对性,切忌胡乱搬用或是以法律的名义随便许愿。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于某些已被包围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家庭、夫妻、子女之间关系较为和睦,对家庭的依恋感较强,就可采用这种策略方法,即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是亲朋好友跟其通话,用家庭感情、夫妻感情来唤起其求生的欲望。这时再适当地辅之以一定的法律,前途教育、讲情讲理,促使其缴械投降。
秘密偷袭。对于某些被包围的犯罪嫌疑人,在采用其他方法不奏效后,就可考虑采用偷袭的方法,秘密突进,一举将其擒获。采用这种策略方法时应讲究具体的方式,比如可以故意采用某些活动,以吸引住嫌疑对象的注意力,而缉捕人员则从另一方秘密靠近,将其捕获,也可趁夜色掩护或是嫌疑对象身体疲倦注意力不集中时发动突然袭击。实施秘密偷袭时,应事先计划好一旦被嫌疑对象发现后的对策,比如一旦偷袭被发现,就可立即采取强攻的方式,迅速及时地将其抓获。
强攻。在其他缉捕策略方法都不奏效时,就可采用强攻的方法,即组织突击队员采用武力强行进攻。这种缉捕方法,对抗性极强,危险性也极大,特别是当嫌疑对象手中有枪支,炸弹等武器时,更是如此。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时一般不予采用。一旦决定采用强攻,必须要周密部署、精心准备,以求一举成功,并把缉捕人员的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实施强攻时,除进攻队员正面强攻外,外围队员应给予密切配合,比如用火力压制嫌疑对象的火力,必要时可用烟幕弹、眩晕弹、催泪弹等辅助进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