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搜索的目标
所谓现场搜索的目标即根据侦查工作和现场勘验的需要所确定的需要搜索的具体对象,这些具体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
2.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痕迹、物品;
3.与犯罪有关的处所;
4.案件中的尸体、尸块或其他人体组织。
现场搜索应明确搜索的目标,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搜索目标的确定主要根据侦查工作和勘验工作的需要。既要看侦查工作和勘验工作需要重点去发现什么、提取什么,还要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即现场的具体性质,现场环境如何等。
搜索目标确定之后,为了使现场搜索工作顺利成功。要尽量从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所发现的材料中,筛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特征。例如:搜索目标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丢弃或隐藏的物品。就应搞清该物品的种类、大小、数量、形状、颜色、重量以及其他相关特征;如搜索目标是作案的凶器,就要根据被害人的伤害情况和伤痕特点,分析判断凶器可能的种类、名称、形状、大小及遗留血迹和其他附着物等特征;再如,搜索的目标是犯罪嫌疑人,就应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年龄、身高、体态、相貌、衣着等特征以及是否持有凶器等情况,了解这些目标特征便于搜索中能正确筛选目标,减少现场中物体、物品的迷惑性,了解目标特征,有助于搜索人员提高警惕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免发生意外。
二、现场搜索范围
范围是一个地域空间概念,现场搜索的范围一般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现场所在的地理环境来确定。根据现场上发生的案件的性质及有关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在附近有逗留,等候行为,或是在来去现场沿途,有可能抛弃或隐藏赃物、作案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是根据某一尸块现场的地理环境,分析周围哪些地区可能有其他尸块,在确定搜索范围时,就应把这些地段或区域划归进去。现场搜索范围的划定一般应掌握宜大不宜小的原则,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践中,搜索范围过小,可能会由此而遗漏某些痕迹、物品,把一些重要的物证划出了搜索范围,从而使侦查工作失去了一些宝贵的线索和证据。但如搜索范围过大,则相应地会花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在人力物力比较紧缺的场合,过大的划定搜索范围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三、现场搜索的重点
在划分范围的基础上要确定现场搜索的重点。现场搜索的重点是指极有可能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的地方和部位。在搜索中,对这些地方和部位,应多派搜索力量,密切加以注意。一般而言,如果搜索的目标是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外围逗留等候或藏身的处所和踪迹,在城市则应以现场中心周围的车站、码头、公园、商场、仓库、建筑工地、空地空房以及停放的车辆等为搜索重点;而如在农村,则应以庙宇寺院、山洞沟渠、牲畜棚、柴草垛、机井房、废弃的房屋、草棚,以及密林、果园、草丛等为搜索重点。如果搜索的目标是被害人的尸体、尸块及相应的包裹物、捆扎物,在城市,应以现场中心的河流、湖泊、公共厕所、垃圾站和垃圾桶、防空设施、下水道、地下通讯、通气管道等为现场勘查搜索重点;如果在农村,则应以粪坑、水塘、水井、沟渠、水库、山涧、山洞、密林、草丛和植株较高的农田等为搜索重点。如搜索重点是犯罪嫌疑人丢弃或隐藏的赃物、赃款及作案工具、凶器,在室内,应以房顶、天棚、瓦缝、地下室、地道、地窖、厨房、厕所、楼梯、柜顶、柜后、床下、杂物堆放处、烟囱、炉灶等为搜索重点;如是室外,则应以较为隐秘的楼角夹缝、花台草圃、涵洞管道、路边粪坑、垃圾堆、草丛以及水池、水塘等为搜索重点。搜索重点的确立,应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除了以搜索目标为依据以外,还应根据目标的特点、特征,如目标是非常细小的物品,则搜索重点应对墙缝、边、角等隐秘部位;如目标是体积较大的物体,则应把重点放在足以存放、隐蔽这些东西的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