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和检验的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者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是侦查⼈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进⾏勘查和检验的⼀种侦查⾏为。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体,⽽检查的对象是活⼈的⾝体。
勘验、检查,是⼀种极其重要的侦查⾏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段,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作⽤。任何犯罪都是在⼀定时间和空间内进⾏的活动,所以,犯罪嫌疑⼈在实施犯罪⾏为时,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定的痕迹、物品,会对被害⼈⼈⾝造成⼀定的伤害,有时作案⼈⾃⼰也会遭到被害⼈的反抗⽽受伤,在作案⼈⾝上,也可能留下犯罪痕迹。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还可能对犯罪现场加以伪装或掩盖,可是就在伪装和掩盖的过程中,有可能留下伪装或者掩盖的痕迹。所以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取得犯罪活动留下的种种痕迹和物品。⽽对这些证据材料加以分析研究,就可以了解犯罪⼈实施犯罪的情况,判断案件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的特征,发现侦破案件的各种线索,明确侦查⽅向和范围,从⽽为彻底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提供依据。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场勘验应遵循下列法定程序:
(1)侦查人员接案后应迅即赶到现场,并保护好现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到场后首先应保护现状和了解现场保护的情况,并注意观察、查明现场真伪和有无破坏等等。
(2)勘验现场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加勘验。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公安机关勘验重大犯罪现场时通常请上级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应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