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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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有必要才可行文的原则
(二)慎重确定行文关系的原则
(三)行文注意党政分开的原则
(四)政府各部门的行文原则
1、部门之间可以正常行文。
2、上级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行文受限。
3、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联合行文必须遵循的原则
(六)协商一致方可行文的原则
(七)正确选择主送抄送的原则
1、依照公文内容涉及的部门及其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
2、上行文通常只能确定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主送。而且,除上级机关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发文机关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人直接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而应表明主送机关在送其办公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必须根据公文内容明确表明一个主送机关,如果必要可将另一个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不可两者一并主送。
4、行文确定抄送机关应遵循的原则(六项)
(八)行文请示必须遵循的原则
1、一文一事。
2、一个主送。
3、不报送个人。
4、不抄送下级。
5、报告不可夹带请示事项。
6、协商之后再行请示。
7、同级之间不用请示。


